——嘉莲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功办理第一起法律援助案件
◇ 嘉莲司法所 彭彩红
明知是不义之财,却要据为己有,殊不知已走到了违法的边缘。嘉莲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后第一起援助案件,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建设诚信社会的思考。
辖区居民张女士到工商银行香江分理处取款,由于急着取款把手机遗忘在柜台上,几分钟后的手机已被排在她后面的一个储户拿走,张女士只好报警求助。嘉莲派出所接警后到银行调取当天录相及该储户信息,查明系洪某所为。张女士主动找到洪某所住的社区居委会试图调解,对方不仅说没有这回事反而说是张女士诬赖。派出所办案的民警联系到洪某家人,一再劝诫其交出手机,均遭到洪某家人的拒绝,但也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只能告知张女士另走其他法律途径。
银行监视器拍摄下的录像资料洪某拿手机的全过程清晰明了,并有相关证人指证,公安机关也积极介入,在此情况下仍要不回手机,张女士伤心、无助地来到嘉莲法律援助站寻求法律援助。嘉莲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接到案件后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先是通过洪某住所地的司法所跟洪某沟通看能否走调解渠道,但还是遭到拒绝。从这起案件来看,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由于该手机价值才一千多元数额不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尚不够立案标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也存在盲区。虽然在刑法上没办法制裁洪某的行为,但是在民法上还是可以依法伸张正义,张女士还是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保障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说,作为利益受害方的张女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作为获得利益方的洪某有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张女士家境困难,丈夫卧病在床十几年,巨额的医药费使得两人的退休金常常是入不敷出。对常人而言一部千元手机很平常,但对张女士来说手机是病床上的丈夫呼叫她的“生命线”极其重要。张女士的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嘉莲法律援助站及时通过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张女士指派律师准备向法院起诉洪某,也告知洪某再不归还手机就要准备应诉,在向思明区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前一刻,洪某终于归还“白捡”的手机。
近来,屡屡发生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能够主动归还的人寥寥无几。从本质上说,这反映出一个诚信的问题。然而,人们对诚信的认识却有一个误区:“天上有落,地上有捡”,还不还只是道德问题,不还,大不了落个“缺德”的名声,也损失不了什么。其实不然,从本案的情况看,拒不还手机的行为因该手机的价值不高,虽尚未触犯刑法规定,但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历史前进的车轮把人类带入了一个科技发达、物质丰富、文化繁荣的现代社会,很多人却也因此遗失了我们曾引以为自豪的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嘉莲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后这第一起援助案件,无论是在法理、情理上还是在建立诚实美德上,更值得我们关注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