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 必 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要求全党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个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应着眼时代要求,忠实履行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积极发挥行政职能作用,
(一)要发挥喉舌先导作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动和谐社会民主法治进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崇尚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它首先是民主与法治社会,与人治的“官本位”是完全不同的。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反复的探索,终于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探索中取得历史性的进步,形成了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民主政治结构。无论党的领导,还是人民当家作主,都必须在法制框架内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目前,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和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影响,长官意志比较严重,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还存在“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错误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等行为,肆意践踏民主,藐视法律尊严,阻碍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一些群众法制意识不够强,他们在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习惯于拉关系、找熟人,千方百计寻门路。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中, 司法行政机关肩负着宣传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历史使命,要积极发挥喉舌先导作用,结合“五五”普法规划,以贯彻宪法和法律为重点,实行法、德并举,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和宣传正面典型,倡导新风尚,弘扬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自觉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
(二)要发挥桥头堡作用,强化人民调解功能,维护和谐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而保持安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是最重要的工作。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突破1000美元,这既是机遇难得的“黄金发展期”,又是充满风险的“矛盾凸显期” ,社会稳定形势仍然非常严峻。据2005年中国《社会蓝皮书》的数据,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司法行政机关在抓稳定工作中,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从战略高度审视和解决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不断适应矛盾纠纷构成复杂化、领域扩大化、表现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整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机制,积极预防和化解涉及各种主体、不同地域、多种性质的矛盾纠纷,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早解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民转刑”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同时,在调解矛盾纠纷中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引导群众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广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信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联动机制,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矛盾纠纷的调解,积极探索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纠纷调解,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更加有力地发挥桥头堡作用,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要发挥法律窗口作用,拓宽法律援助领域,维护和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只有社会公平,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的法律服务窗口,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由于法律援助工作起步较晚,处于探索试验阶段,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要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纵深发展。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把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承担起来。
(四)要发挥行政监管作用,提高公证的公信力,营造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
公证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公证以国家证明力为后盾,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固定了双方对权利义务的承诺,促进了双方履约的自觉性,使权利得到保障,增强了对法律的信心,促进了社会的诚信友爱;公证队伍日益成为维护社会诚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需要发挥公证的协调、规范作用去推动解决。但从目前公证的现状看,公证制度的作用尚未得到全社会应有的重视和认同,公证的职能用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是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公证服务秩序混乱、公证处乱设办证点、办证给付回扣、压价抢揽证源、公证投诉申诉案件增多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总体要求,从解决当前公证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素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规范公证工作,提升公证服务能力,维护公证信誉和形象,改善公证执业环境,推动公证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以即将出台的《公证法》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努力营造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良好氛围。
(五)要发挥行政监督作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服务型政府。
和谐社会 应当是充满活力的社会,是创造力得到充分激发的社会。长期以来,旧体制形成的行政思维定式,一定程度上制约政府各个部门和各级组织的有效运转。司法行政机关肩负政府赋予的依法治理重任,应发挥行政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治理进程,构建和谐社会充满活力、高效运转的服务型政府。一要监督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个人之上的公共力量,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效工具,又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手段。要确保行政权力的运作真正顺民心、合民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社会和谐有序,最根本的是要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行政权力,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实践证明,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二要监督行政不作为。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的界定,认真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主体,落实行政责任,使行政具体化,责任明晰化,从而有效地避免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推诿扯皮,导致行政不作为现象。三要遏制潜规则。潜规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制度、纪律相背离,是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破坏。解决潜规则的问题,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治法先治官,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透明度,让各阶层的利益相关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让他们具有制裁违规者的相应权力。同时,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社会充满活力的服务型政府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