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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治理与综合治理的关系
2006-10-19

    在依法治国被载入宪法之后,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在公检法司建设日臻完备的今天,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依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而在解决许多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问题”、“征地拆迁问题”、“再就业问题”时,官方及论者也多认为应综合治理,综合治理与依法治理的关系令人思考。

一、依法治理的优越性和局限性

    法治在中国历史上并不得宠,司马迁的父亲司马谈认为“法家严而少恩……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孔子更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因此,从汉代开始独尊儒术以后,“德主刑辅”成了中国社会传统的治国治政理念。但这种以道德教化为主的社会,并没能够抑制罪恶,反而挫伤了人们的创造性思想。重利轻义的结果,是经济、科技的落后。在遭到列强的欺辱之后,从近代开始的数代思想家,经对照西方来反思中国历史,参考日本提倡变法更新,法治的思想才开始在中国传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解放的深入,有关法治的思想在中国有了新一轮的传播,法治被认为是现代文明的政治的基石,是人类的共同法律文化遗产,并最终以宪法明文规定依法治国而在中国得到确认。

    法治本身代表着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比较其他方法,依法治理以下列优势而被认为是一种好方法:

    1、稳定性。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法制化的目的就是使之不因人而异。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精辟地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见法治的作用就是为了“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公开性。由于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公开的,而且具体事务的法律化处理过程和结果也是公开的,即执法公开,这就将执法过程和环节,包括执法结果都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因而法治具有公开性,依法治理可以讲是阳光方略,而这正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因而公开性还隐含了法治方法的公正性。

3、权威性。立法者的权力位阶最高,法律的制定过程严肃,法律适用过程庄严,法律成为最终处理相关事务的最终依据。法律权威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的固有属性。如果法律没有权威,无论制定多少,多么好的法律,都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因而法治化是最权威的。

4、强制性。法律被认为是公正的代表,是权威的,就有理由也应该具有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贯彻执行。也就能够有效地制裁违法行为,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

尽管法治有如此的优越性,但不可否认,法治仍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当前立法过程中还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司法过程中存在司法权利地方化以及依法治理处理过程的成本等因素,使得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也存在着矛盾,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些都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也影响人们选择法律路径解决自己事务的积极性。因而法治是治理的好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更不是全部方法。在今天这样的社会转型时期,依法治理是难以应对一切的,依法治理需要同盟军,需要其它的手段和方法,这就需要综合治理。

二、综合治理与依法治理的关系

《法学大词典》对综合治理的解释是:“中国用以解决治理犯罪、整顿社会治安的基本方针。”笔者认为这是狭义的解释,实际上综合治理已被广泛的运用,只是突出地表现在治安工作方面。近20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我国独创的治安工作总方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被证明是一条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作为一种管理方式,它不应只限于社会治安工作领域,还可以针对不同对象,运用在其它领域。所以,本文所指的综合治理应从广义上理解。综合治理乃是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乃至宗教、司法等各种社会机制来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与整治或是对某个社会问题的解决。 综合治理与依法治理的关系十分密切,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

1依法治理是综合治理的重要构成机制,综合治理与依法治理之间存在着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依法治理乃是强调“依法而治”,治理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理的方式是法治的方式;综合治理则强调从整体出发,根据多种因素之间的辨证关系,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乃至宗教、司法等等)来有效地进行整治和管理。可见根据法律的规定,实行法治化的管理或治理模式是包含在综合治理的多种方式方法之中的。但由于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相对于道德、政策、宗教等其他社会调整规范具有优先性。所有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之内的权力,忽视它们的作用是不对的,过分夸大、渲染它们的作用也是不对的。依法治国要求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标志着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诸多层面都要实现法制化,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使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也为加强综合治理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因此依法治理应作为综合治理的核心或最重要的部分。

 

2、综合治理是促进依法治理、实现法治理念的机制。中国是个缺乏法治传统却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社会情况十分复杂,尤其是人治的影响尚未消除,崇尚法治的理念还不普遍深入。加之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的利益格局正在形成,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要统筹安排,整体思考,协调多元的利益冲突,使社会系统中的各要素、各部分处于相互适应、相互协调的状态,实现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和而不同、元素互补、彼此互动、全面协调。因此我们必须科学、合理地运用政治、经济、法律、道德、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实行综合治理。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时候,既应充分肯定依法治理的积极功效,又要认识到综合治理的重要性,以弥补单纯法治的不足。如: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要加强依法治理,发挥好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规范作用;又要发挥好道德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功能,同时强调运用道德教化安序良俗的作用。又如:“发展才是硬道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发展和解放生产力,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就必须发展经济,发展经济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经济必须尊重规律,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用经济的方法管理经济。可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不能说只要依法治理了就可以解决各种问题,更不是说只要且只能采用法治的方法,还要将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综合并用,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绝对不能因为强调法治而排斥其他的治理手段的合力作用。

3、综合治理应当依法进行,不能背离法治精神。如上所述,“依法治国” 并不排斥治国需要多种方法,不否定治国要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伦理等各项措施,但它强调的是使用任何措施都要依法,即在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开展各项治理工作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方法,都须“依法”进行。如:“法制化原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之一,所谓“法制化原则”其实就是依法治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所有的综合治理措施要尽可能纳入法制的轨道,任何一项治安管理行为都要于法有据。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化,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和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而成为组织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工具。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越来越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组织和调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本质的特征是“民主、公正、诚信、活力、有序、和谐”,其实质就是法治。因此,综合治理工作应以法治为前提,任何一项综合治理的构成要素,都应当与依法治理保持和谐的关系。

当前,各级政法机关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笔者认为有必要搞清综合治理与依法治理的关系。即要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各级政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也应当重视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促进依法治理的实现。必须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在综合治理中排斥甚至取消依法治理,打着综合治理的旗号行“人治”之实;二是强调法治而反对综合治理,实行孤军奋战。科学的方法是实行以依法治理为主导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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