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组成的,利益是诱发各种矛盾冲突的直接原因,而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调整最终要通过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法治理国家和社会,以法之精神孕育文明,以法治思想实现人类美好的梦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需要国家的各个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的努力和参与。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优势]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法制工作部门,担负着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职能,在新的发展时期重新审视基层司法行政全部工作,每一项职能都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中,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
法制宣传职能----营造和谐的法治环境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13亿人口,多宗教、多党派、多阶层的国家,每个民族、每个社会阶层都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想根源,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人们思想也越来越多样化。在这个基础上,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框架体系。
司法行政工作是重要的宣传部门,法制宣传与依法治理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法治环境基础。在“一五”至“四五”这二十年的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通过对基层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学生、企业员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基层群体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进社区”、“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等活动,基层社会各个群体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初步形成了依法办事的氛围,奠定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基础。司法行政的其他业务部门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安置帮教刑释解教人员、教育改造服刑服教人员、参与综治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也能广泛地宣传法律、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倡导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道德风尚,把思想真正统一到构建和谐社会上来,为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共同的精神合力。
法律保障职能----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是一个拥有化解矛盾冲突机制的社会。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摩擦和冲突也随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
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要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通过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利于防止矛盾纠纷的转化和激化,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有利于消除人与人之间的矛盾隔阂,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与团结和睦。司法行政机关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机构通过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开展教育、帮助、安置等工作,能够有效地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同时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窗口,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
法律服务职能----营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一定的经济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先决条件。只有经济能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物质生活资料相对丰富,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让发展的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做到真正把人民群众放在社会主体的地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而发展又离不开法律服务。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过程,都包含着重要而复杂的法律事务,都离不开司法行政机关的参与和服务,司法行政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经济利益体系中,能够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合同等法律服务,对经济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矛盾进行事前预防,把矛盾和冲突消除在萌芽状态;公证机关充分发挥确立和维护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借助公证手段调整民商事关系,保障交易安全,促使社会公众在各类民商事活动中守信用、讲诚信;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开展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使人民群众和困难群体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让社会充满真情和温暖。
[新形势下新的历史使命]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环境既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永恒的主题,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
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使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努力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各项职能作用,活跃各项工作,促进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狠抓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色和优势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健全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调解网络,针对各类矛盾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如劳动调委会、物业调委会、个协调委会等,配齐配强专兼职调解人员,完善调解信息员网络,畅通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快速反馈渠道,形成“大调解”网络体系。二是整合各类资源。将人民调解工作与信访、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检察、审判等工作有机融合起来,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着力提升处置复杂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加强规范管理。健全预警排查、分流反馈、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推进大调解中心的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应调尽调、分级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调处、限期办结等运作程序。四是扩大服务范围。针对目前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反复性强”以及“容易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新情况,努力突破传统的调解模式,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扩大人民调解的服务对象和内容。
2、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的教育导向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思想基础。一是创新普法形式,完善普法网络。在宣传内容上,选择群众最需要、联系最密切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重点;在宣传方式上,根据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点,积极探索与之紧密联系的法制宣传手段和渠道,选择群众易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突出普法重点,注重普法实效。抓住重点群体,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对领导干部,必须加强考核,完善制度,切实提高依法执政的意识。对广大青少年,坚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依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站,积极开展外来流动人员集中教育活动,提高外来流动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城市社区继续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营造政通人和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部门协作,整合社会资源。围绕建立普法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指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使普法工作有规划、有指导、有执行、有监督,充分整合和调动一切社会力量,扩大法制宣传覆盖面,提高宣传资源的利用率,形成组织得力、措施有效、形式多样的普法体系。通过法律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和谐氛围。
3、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纠正、教育、引导功能,消除影响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加强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索社会化矫正途径和方法,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职责法制化”的要求,进一步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集中摸排工作,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强化衔接管理,提高帮教质量,提高安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努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保护和服务功能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一是调整基层法律服务发展方向,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畅通法律援助渠道。要把法律援助的重点放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上,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在建立全区法律援助网络的基础上,在工、青、妇、残、老龄委等部门相应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活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法律援助网络,扩大法律援助受援面,就近接受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与民政部门协作,积极完善生活困难家庭数据库,使困难群众在申请法律援助时手续更加简便,帮助更多困难群众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二是发挥法律资源优势,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提升保障能力,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主动配合法院共同开展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各项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主力军作用,组织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
二、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大量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发生在基层,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也主要依靠基层。基层司法所是重要的维稳主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应以司法所建设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1、强化基层司法行政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职能作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所要主动参与基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促进基层各项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要以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为重点,把司法所建成社情民意的表达窗口、矛盾纠纷的受理窗口,通过司法所的协调功能,成为群众和政府沟通的最便捷桥梁,强化其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平台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信息预警分析、应急处置、联动联调机制,切实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
2、强化制度保障,规范内部管理。坚持建设、管理和工作并重,努力将司法所建设、管理和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管理体系,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要逐步加强司法所考核机制、监督机制、业务培训机制、协调机制、激励机制、业务统计和上报机制、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机制等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把建立完善预防处理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作为司法所制度建设的重点,建立起矛盾纠纷的管辖责任制度、管理登记制度、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报告处理制度、督查制度等。要按照“六统一”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根据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帮教、矫正方案,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做好特殊犯罪群体的社区矫正工作。
3、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抓好司法所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大力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一是建立一套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选好配强司法所长,把那些讲政治、懂法律、善管理、会协调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配到基层领导班子中来。要大力推行干部采取上挂、下挂、轮岗交流制度,激发内部活力;二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确保基层司法行政队伍“有本事,靠得位”。要做好理论武装工作,使队伍政治坚定;抓好宗旨教育,使队伍勤政为民,在工作中深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培养基层司法行政干部良好的道德情操、坚强的意志品质、高尚的人生追求,使基层司法行政干部经得住艰苦、耐得住寂寞、拒得住诱惑。三是加强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一支学习型的基层司法行政队伍,使队伍不断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适应新情况。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互相交流等。
4、强化基础设施,加大经费投入。要以强化人、财、物保障为重点,从组织领导、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物质待遇、经费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目前基层司法所办公用房,办公条件虽已有了改善,为适应新时期的工作需要,仍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努力争取市和区两级财政支持,逐步改善办公条件,把年度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普法、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专项工作经费也要根据各地实际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上下各级的共同努力,使基层司法所硬件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相适应。
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切入点,围绕中心构筑工作平台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示,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找准新时期司法行政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打造工作和作用平台:
1、与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相结合,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构筑服务经济平台。经济发展推动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涉及到大量市场准入、城市规划、工业布局、政策优惠、征地拆迁安置等政府行为以及投资、融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仲裁、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法律行为。司法行政必须不断发挥法律服务专业优势,积极服务政府决策和管理活动,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综合法律服务;要围绕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以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为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促进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有效解决;要广泛宣传宪法、行政法和与市场经济、国际经贸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努力为各类经济实体和公民的经济活动提供律师、公证、调解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全面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与维护稳定工作相结合,积极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筑化解矛盾平台。改革发展阶段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基层,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我国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和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注重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司法所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作用: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努力做好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工程建设、劳资纠纷中引发的各种矛盾调解工作,为化解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形势认真开展与刑罚执行、劳动教养有关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相结合,构筑维护司法公正平台。公平正义、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以诚实守信取信于民:要充分发挥法律宣传等工作在建设诚信社会中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守信用、讲诚信: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在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和性、公正性、诚信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使人民群众和弱势群体都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让社会充满真情和温暖。
[结 语]
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应立足自身职能,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应负的历史使命,积极作为,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