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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所在我区行政法治进程中的作用
2007-08-02

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到十六大再次明确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已经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法治”这个千百年来为历代思想家、法学家争论不休的命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什么是“法治”,在1959年印度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通过的《德里宣言》中,集中各国法学家的一般看法,权威性的总结了三条原则:一是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是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是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德里宣言》总结的三个原则来看,法治原则是国家机构运行必须遵循的原则,由于任何国家机构运行的对象归根结底施于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体,所以,从主体文化-观念角度考察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指主体对法律的期望、认知和认同;二是指国家的法律设施;三是指在主体法律认知与认同和法律规则引导下的法律操作,所谓法治,应当是这三个方面的总和。行政法治是法治系统的分支,也是其必备的内容,《德里宣言》关于法治问题阐述的第二项,即为行政法治的内容。具体而言,行政法治也是由主体关于行政法律的期望、认知、认同、行政法律设施和行政法律操作诸要素组成的法治子系统,它在法治系统中处于主导和中坚的地位,是国家法治中的神经。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历程表明:法治之关键,在于行政法治,这是由于行政对社会影响的深度和广度决定的。本文拟从司法行政部门这一政府部门的角度,从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司法所这一层次,从行政法治这一方面,结合我市新一轮跨越发展这一重大战略,根据我区的现状,对司法所的作用做一个初步的实务性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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