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务工朋友在工作时意外受伤,第一反应是赶紧申请工伤赔偿,可忙活半天,却发现走错维权途径,白白耽误时间、错失良机。那么,务工受伤到底该申请工伤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一、案例回顾
务工人员刘某受张某雇佣,从事住宅装修木工劳务,劳务报酬按日结算。刘某在操作电动手提锯施工过程中,左手拇指被器械割伤,医疗机构诊断为拇指多发骨折、神经及肌腱断裂,累计住院诊疗12日。事故发生后,刘某与某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该机构承诺代为办理工伤认定、主张工伤赔偿,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数月后案件无实质推进,机构明确告知刘某无法完成工伤认定。维权陷入僵局的刘某,前往法律援助中心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援助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了案件事实,调取完整诊疗病案、双方劳务沟通记录、劳务报酬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经综合研判,援助律师认定:刘某与张某仅构成自然人之间劳务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标准,指导刘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劳务关系成立,并对事故过错责任进行划分。
(一)接受劳务方:张某未定期检修施工工具,未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也未提供标准安全防护用具,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60%的责任。
(二)提供劳务方:刘某作业前未检查器械安全状态,施工期间未佩戴防护用品,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承担40%的责任。
二、律师说法
工伤维权和人身损害维权有何区别,看完这两点就明白啦。
(一)工伤维权路径适用情形
劳动者与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履职受伤,或符合法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等工伤认定情形。
(二)人身损害维权路径适用情形
自然人之间临时雇佣、短期零工、按日结算报酬、无偿帮工等劳务关系。
(三)小贴士
1 .务工受伤后,优先厘清双方法律关系,匹配对应维权渠道,避免因法律关系误判延误维权时效、增加维权成本。
2 .遭遇劳务、劳动侵权纠纷,可拨打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前往属地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享受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服务。
3 .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时,务必核验代理人律师执业证书,通过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查执业资质,审慎签署委托代理合同,防范法律服务乱象。
4 .务工作业期间主动规范佩戴防护器具,施工前检查设备安全状况,主动参与安全培训,强化自身安全防护意识,从源头降低受伤风险。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重要
通知
i厦门微信
闽政通APP
思明快报微信
厦门思明微博
网上办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