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类分级
1.6响应级别
1.7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专项指挥机构
2.4日常工作机构
2.5现场工作机构
2.6地方工作机构
2.7应急机构
2.8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预警与报告
3.2应急响应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4.12应急装备保障
5. 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5.2奖惩
5.3培训
5.4演练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6.2预案实施时间
为有效处置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依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区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中,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主动权,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目标是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预防为主,增强居安思危的意识,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常抓不懈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2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从根本上要依靠科学,依靠制度,依法办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科学决策、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组织攻关,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1.3.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建立以事发地街道为主,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和现场指挥机构。
1.3.4密切配合,靠前处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精心组织,靠前指挥,坚持防灾、抗灾和救灾相结合,专业队伍和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建立以事发地街道为主,灾害管理部门、专业队伍,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为主力军,志愿者队伍与社会力量为补充,相关部门和街道协调配合的应急组织体系。
1.3.5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坚持条块结合、资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
1.4适用范围
处置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本预案指导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等水旱灾害,台风、冰雹、强寒流、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6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急响应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进行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特别重大伤亡,或造成特别重大危害,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或需要请求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Ⅱ级响应。已经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市政府或市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要请求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
Ⅲ级响应。已经发生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或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超出区级政府应急能力,需市政府启动市专项应急预案的;市日常工作机构或市专项指挥机构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Ⅳ级响应。已经发生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或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的突发公共事件,区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险情和事态,且突发公共事件后果已经或者仅可能导致个别人员伤亡或造成轻微危害,区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区级政府设立专门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的突发公共事件。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制定、公布并组织实施。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街道、社区居委会应急预案。街道、社区居委会应急预案根据市、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分别制定。上述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5)单项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以及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市或区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委、区政府设立的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是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承担和履行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职责,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研究和决定我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2办事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加挂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作为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办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项会议,督促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专项指挥机构
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是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按照业务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现代化预警系统和信息分析系统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能力;落实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并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承办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4日常工作机构
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是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编制和完善专项的、部门的和新时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定期会晤机制和演练机制;依据工作职责,承办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办理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2.5现场工作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是区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工作机构,由区政府领导和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应急机构有关人员组成。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集抢险人员和抢险物资等,督促检查各项抢险救灾工作的落实;了解和掌握现场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确定是否需要扩大应急;决定应急工作是否结束转入正常工作;负责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把关工作;指导善后处理等工作。
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特点和现场等实际情况,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警戒与治安、交通管制、应急通信、综合信息、信息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组成与主要任务: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队伍、专业抢险抢修救援队伍组成。主要任务是营救受伤人员,寻找生存者和遇难者;划定危害区域,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组织实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动物扑杀、销毁工作;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隐患;抢修公共基础设施等。
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组。由区卫生局、环保分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建立现场急救站或临时救护点,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及时转送医院治疗;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紧急强制免疫接种;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统计死伤人数和登记住院治疗人数;控制传染病源;负责临时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消毒和人员医疗;监测现场水体、大气、饮用水、食物、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与气象情况,组织开展围堵、收容、洗消现场污染物等。
人员安置组。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建设局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撤离、疏散和安置现场及周边危险地带受到威胁的人员;保障避难安置场所必要的食品、水、电、卫生和通信等;安定稳定群众情绪和心情,消除群众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冲动行为等。
警戒和治安组。由公安分局和武警部门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建立警戒区域,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的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撤离区内的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资、救援队伍、疏散人群、伤员运送车辆的顺利通行并引导进入指定地点。
应急通信组。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区政务信息中心等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保障工作,重点保障现场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织、新闻媒体、医院、上级政府和外部救援机构能保持通信网络畅通;设立备用应急通讯系统,增设特殊通话频率。
综合信息组。由区政府办和事发地街道党政办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负责。主要任务是负责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组。由区发改局、经贸局、财政局、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组织、调集和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及时到位;保障应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负责。主要任务是做好现场抢救人员,指挥部及各小组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区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技术咨询,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制定现场抢险抢救方案,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港澳台侨和外事工作组。由区外事侨务办、台办、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及外籍受灾人员的有关事宜,以及处理港澳台及外国媒体的采访等工作。
突发事件调查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成突发事件调查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评估组。由区政府或事发地街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主要任务是对突发事件的各个处置环节,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客观评估,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街道负责。主要任务是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及时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征用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和场地,并出具征用凭据。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卫生局、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调拨和发放救灾款物,保证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保管遇难者的遗体;为公众了解突发事件信息、保护措施以及查找亲人下落等咨询提供服务安排;勘察现场,快速理赔;开展心理救援;妥善处理职工合法权益等工作。
2.6地方机构
各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各街道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做好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7应急机构
区建设局、旅游园林局、城管执法局等“110”联动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构,应坚持24小时值班,明确和公开24小时报警(应急响应)电话,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以及应急联动机制与快速反应机制。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迅速撤离现场及周边人员,抢救受伤人员,防止和控制事态蔓延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2.8专家组
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评估工作。
3.运行机制
各街道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及信息发布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街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区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协同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预测、预警与报告
3.1.1预测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和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常规数据监测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发现并确认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前兆信息时,应先采取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与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各有关应急预案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原则、条件和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备用措施,明确预警方式、方法、渠道、时间、工作要求、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向公众发出警报的方式和方法。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预警警报的信息,市各类专项指挥机构、中直或省直驻厦有关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并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市政府发布。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Ⅲ级预警警报的信息,由市各类专项指挥部发布,必要时由市政府发布。
凡需要向社会发布Ⅳ级预警警报的信息,由区政府或市各类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预警警报或紧急公告时,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自我保护措施、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等情况。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警报要依据事态或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1.3报告
信息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接收全区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区直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和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系统,要与区应急指挥中心实现对接。
(1)区应急指挥中心要及时汇总各街道各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情况,按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采用电话、值班呈阅件或《值班快报》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领导,并及时将区领导作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部门和街道,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2)事发地应急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后,应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要及时通报周边地区相关部门或单位。
(3)事发地街道和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接报后,应迅速向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并向市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区政府、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各类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街道和部门上报的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当迅速向区政府领导报告。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政府、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赶到现场后,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向上一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动态报告现场情况。
(6)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涉及或影响到行政区域外的问题,部门和街道应主动对外进行联系,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协助做好有关善后事宜;涉及到港澳台、华侨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区外事侨务办、台办按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处置,必要时由区政府对外进行联系。需要国际社会援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7)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街道、部门瞒报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发公共事件中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区、街道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报告、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8)区直有关部门和街道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2应急响应
3.2.1预警响应
(1)Ⅰ级、Ⅱ级、Ⅲ级预警响应。Ⅰ级、Ⅱ级、Ⅲ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区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送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处置隐患和险情等进展情况。
(2)Ⅳ级预警响应。Ⅳ级预警警报发布后,发布预警的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最新消息,向街道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和通报最新动态。区政府、街道和专项指挥机构应立即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应对和启动应急预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启动预案的,则按预案开展工作),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并及时向上级报送应急工作准备情况,以及当前存在的突出困难、安全隐患和重大险情等情况。
(3)预警解除。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区政府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迅速组织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
3.2.2分级响应
(1)Ⅰ级、Ⅱ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Ⅰ级、Ⅱ级响应的:
事发地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现场指挥部还未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优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现场指挥部主管领导要主动与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处置工作的衔接。
(2)Ⅲ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于Ⅲ级响应的:
区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然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区政府应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或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当出现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等事态时,区政府应立即向市政府请求扩大应急。
(3)Ⅳ级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确认属于Ⅳ级响应的:
区政府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2.3扩大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出现市、区难以控制的事态;或呈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或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区政府,需要向上级扩大应急救援、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等,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本市范围内,区政府需要市政府扩大应急救援的,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2.4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区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
3.2.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的应急任务和现场生命施救活动结束,以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并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予以撤销。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根据市领导的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由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应急行动终止。
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意见,经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撤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行动终止消息。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区政府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恢复与重建
应急行动结束后,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区政府、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工作重点应迅速转到恢复重建上,尽快统计上报死伤人数与受损情况,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快组织力量抢救自救,尽快救援重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使事发地的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3.3.1善后处置
(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事发地街道和区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建设、通信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3)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4)民政和司法部门应迅速启动政府救济与司法救济。红十字会应积极开展救护救助和社会募捐等工作。保险监督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需要上级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报市政府。
3.3.2调查与评估
(1)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应当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等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法定期限结案。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承担统一领导和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政府及时成立突发事件评估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逐级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同时根据评估报告,制订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区政府汇报。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具体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宣传部按照《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
4.1应急队伍保障
重点是建立和完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参与应急救援的驻厦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专业队伍,专家组以及先期应急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人员的分布、联系方式和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应急队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应急组织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别由区政府、各街道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4.2财力保障
重点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资金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保障机制,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要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拓宽筹资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积累应急使用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负责。
4.3物资保障
重点是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需要,制定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与供应。分别由区发改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4基本生活保障
重点是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由区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街道负责。
4.5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是加强急救医疗网络和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备有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能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负责组织、协调和调度医疗卫生队伍、设备、应急药械和防疫物资。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以及相关医院和专家的专业特长,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分别由区卫生局、经贸局负责。
4.6交通运输保障
重点是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交通管制和线路通行、车辆调度等保障措施,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人员、应急交通工具、应急物资的优先通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分别由公安分局、交警等部门负责。
4.7治安维护
重点是建立反应灵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调度、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员伤亡,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安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由公安分局和武警等部门负责。
4.8人员防护
重点是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本地区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应急避难场所要选择在开敞区域,适合应急疏散人员,可与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应急避难场所应设有应急棚舍区、应急供水与供电系统、应急物资储备用房、应急卫生防疫区、治疗区和消毒区、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监控及应急广播系统等应急设施或设有在短时间内能建立相关应急拓展功能的预留空间和设施保障。分别由区建设局、人防办等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点是建立非常态下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畅通,信息传递无阻;制定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建立应急人员通信联络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通信方式、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和通讯录;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报送网络,确保党政机关信息发布。分别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区政务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
4.10公共设施
重点是确保在应急状态下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保证群众基本的用水、用气、用电,以及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由区旅游园林局、建设局、消防大队、环保分局等部门负责。
4.11科技支撑
重点是建立统一的应急保障资源数据库,通过相关网络和应用平台,实现全区应急保障资源等信息的联网与共享。建立专业队伍与专家数据库,录入各类专家特长、联系方式、住址,以及各类专业队伍的分布、联系方式。加大公共安全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投入,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专业技术水平。由区政府、街道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4.12应急装备保障
重点是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等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救援设备(装备)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单位工程抢险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等制度,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由区、街道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5.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应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广泛开展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2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街道或有关单位对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救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及时准确报送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献计献策,成效显著者;举报突发公共事件特别重大、重大隐患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其他有特殊贡献,成效显著者。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延误处置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挪用、克扣、贪污或私分抢险救灾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对因信息沟通不及时和组织协调不够等原因,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5.3培训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街道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特点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每年对负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应急常规性的培训,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行动迅速、能打硬仗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
5.4演练
各部门、各街道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各应急部门、机构、人员明确岗位与职责,增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之间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各街道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街道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对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监测预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监督检查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思明区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