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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卫生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检查情况的通报
2008-04-22

 

厦思卫[2007]18号

 

区管各医疗单位: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专项工作的部署,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分别于2006年12月7日和2007年3月20日对全区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其中第二轮重点抽查了市卫生局2007年1月15日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关键环节质量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辖区医疗机构。现将两次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从抽查的情况来看,我区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环节的管理总体上是好的。抽查的各医疗单位都成立了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等专业部门参加的特殊药品管理组织;明确了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工作;制定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大多数医疗单位都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防盗门窗、保险柜等安全设施基本到位,基本做到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对进出库(柜)的麻醉和精神药品能按要求填写专用帐册,并逐笔记录;绝大多数被查使用单位能按照要求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对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本做到及时记录,处方按月汇总,按规定时限进行保存。

二、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有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如:安定片等)处方格式不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具体表现为:

1、前记内容不全,缺少处方编号、患者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科别等。正文缺少临床诊断项。处方印刷用纸不合规范,处方右上角未标注“精二”。

2、药品剂量错误:个别医师错将“安定片”剂量写为0.25mg。少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未注明年龄单位“岁”。

3、药品用量超出规定:筼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多数超过规定的7日用量,个别处方药品用量达30日,且医师未注明理由。

(二)思明长康美沙酮维持治疗站:

1、麻醉处方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未采用淡红色处方,缺少审核人签字;

2、购买麻醉药品时押送单位的送货人未签字

(三)厦门福利中心松柏医院:

1、门诊药房未设保险药柜;

2、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未参加市卫生局统一培训,且医师未在药剂科签字留底。

(四)厦门前埔医院:

1、日消耗表记录比较混乱;

2、 处方上缺少审核人签字;

3、 有代办者取麻醉、精神药品时患者身份证号未填写;

(五)厦门仁安医院:

1、缺少填写知情同意书;

2、缺少患者疾病诊断证明书;

3、处方未按《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开具麻醉、精神药品的执业医师未参加市卫生局统一培训。

三、工作意见

针对上述情况,我局就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培训,强化意识。各医疗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法规,制定并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完善管理制度,确保有关人员熟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医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各项有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实施操作记录,如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药品分级使用管理制度、抗菌药物用量动态监测制度、处方管理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等。

(三)认真整改,防患未然。各医疗单位要针对本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要进一步提高防患意识,严防麻醉药品流失;防盗门窗破损、未配备保险柜和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立即按要求配备到位;要吸取其他医疗单位在精、麻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做好。

接文后,请两轮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医疗单位立即开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卫生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医疗机构  药品管理  通报

抄送:市卫生局医政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分局。

思明区卫生局                     2007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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