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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补贴的通知
2008-04-28

厦思民[2007]49号

 

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补贴的通知》(厦民[2007]152号)精神,决定再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次性发放两个月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补贴标准:每人36元(2个月合计)。

三、发放办法:按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发放渠道,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级承担部分由各街道财政承担,市级承担的资金由街道财政先行垫付,待市级经费到位后由区财政局与区民政局联合行文下达予各街道。各街道必须于10月15日前将补贴款发放到位。

 

                         思明区民政局   思明区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低保 物价补贴 通知

思明区民政局          2007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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