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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区计生局)
2008-04-25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社会抚养费

 

征收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征收标准:

以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

    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

    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单位: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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