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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8-04-23

  

厦思政[2003]115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思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3年11月14日区政府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政府、区委的决定、决议,保证政令畅通;要加强理论学习,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推进思明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尽心尽力为人民办事;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做廉洁自律的模范;要推进依法行政,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把政府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民政府负责;同时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要着眼于思明区的长远发展和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基层,方便群众;要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处理人民代表的建议和议案。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区商会、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决策之前,应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自觉与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及时处理政协委员的建议案和提案。要重视发挥舆论作用,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倾听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政府工作。

 

第二章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和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区长助理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 区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期间,常务副区长受区长委托主持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九条 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区长助理受区长委托,协助分管某方面工作,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协助分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各办主任、各局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和指示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圆满地完成。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即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各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列席会议。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决定和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区性的工作情况,听取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需经分管副区长批准同意方可准假。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政府办主任组成。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国内外形势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六)通报和讨论区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区监察局局长列席,同时根据工作需要请相关部门及街道列席。

  第十六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副区长、区长助理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确定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分工;讨论需要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七条 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按工作分工或受区长委托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必要时,可委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确定;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区长助理确定。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会议的组织工作应包括议题收集、时间安排、会议文件准备、会议通知、会议安排和服务、记录纪要、安全保密等项内容。

各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汇报问题或提出研究事项,要有书面材料和汇报提纲,并提前报送分管的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及办公室。并由分管的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提出处理意见。办公室主任一般应提前分别向分管的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收集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报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确定,由办公室拟写通知,印发给参加会议的对象,并将议题材料打印后事先发至与会人员。

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坚决执行,抓紧处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办公室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查办、催办和通报。每月的第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先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反馈上一个月每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主持会议的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签发。

  第二十一条 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报道重大事项,须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如需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全区性会议,须提前10天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情况特殊的,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副区长审定,需要区长出席的,还应报区长批准。

  

第四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和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公文的审批,按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审批公文,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注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按此要求签注意见,如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副区长审核,报送区长审批,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须由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发。属规范性文件的,还须报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区长签署。

  第二十七条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工作分工由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签发;涉及几位副区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区长审核后送常务副区长并报区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区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办理的,报请该领导审阅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区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必须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备案。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它可以公开的文件,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后,通过区政府网站和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签署后,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除区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的请示、报告、意见,应当报送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工作部门自行发文;牵涉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联合发文应明确主办部门。属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办理后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将情况和结果反馈区政府办公室。

  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可以注明“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确需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各街道办事处之间要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地开展工作。对有分歧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或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对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协调建议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事项,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或区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五章 内事及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在区内开展调查研究活动,要深入基层单位,了解工作实情,倾听群众心声,检查总结政府工作效应,为群众排忧解难。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区人民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除上级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区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召开的一般性会议,以及各类典礼、开幕式、闭幕式、签字仪式、首发首映式和剪彩、照相等礼仪性活动。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礼仪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向领导个人发出邀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区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区人民政府领导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如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须经领导本人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定。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出访,由区政府外事职能机构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备。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经批准组团或随团出国(境)访问、考察、学习等,应事先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或分管的副区长同意,并把往返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会见境内外客商,由负责接待的部门或单位报请区政府办公室安排。

 

第六章 工作及外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于上半年末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上半年的工作小结和下半年工作要点,第四季度末要报告全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同时对于本行政区、本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事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灾情疫情、重大群体性事件和重要政治事件要立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实行离开厦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和销假制度。

  区人民政府区长离厦外出,经区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副区长离厦外出由区长批准,抄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应填写外出报告单,报分管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送区长阅知和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区委办。副职离厦出差和因私请假离厦,报本班子主要领导审批后,送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和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以上人员回厦后均要及时向批准人口头销假。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员的休假。区人民政府区长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副区长、区长助理的年度休假安排,应报区长批准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副区长、区长助理如在长假期的节假日有离厦外出安排,需事先征得区长同意,并将外出时间、联系方式等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年度休假安排和长假期外出安排,应事先向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以上人员回厦后均要及时向批准人口头销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工作规则  通知

  抄送:市政府。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