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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8-06

厦思政办[2008]41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制定的《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扶助  通知                             

  抄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6日印发

 

 

思明区人口计生局、思明区财政局

关于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和《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的通知》(厦人口[2008]1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关心,经2008年6月10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我区从2008年开始实施新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殊扶助制度)。为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特殊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条件

特殊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户籍在我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 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3.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给予发放特殊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已按《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局关于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07]2号文件)规定享受扶助的原计划生育部分特殊家庭,继续按原标准给予发放扶助金,待达到本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后按上述标准发放扶助金。

(三)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 向社区居委会申请

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社区居委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社区居委会依照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评议,将评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在居务公开栏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评议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报街道办事处。

3. 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对象名单在街道公开栏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4. 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并公布

区人口计生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认,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通过的对象名单进行公布,同时将扶助名单报区财政局

5. 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

区人口计生局及时将扶助名单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核查。

(四)扶助对象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首页);

3. 独生子女父母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 合法收养证明;

6.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独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以上证明材料须包括原件及复印件。

(五)扶助金发放和管理

1. 扶助金发放

特殊扶助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厦思委〔2008〕26号“重新调整实施新一轮区对街财政管理体制”有关支出范围调整,特殊扶助金属街道支出范围项目由街道承担,由街道负责审核支付。各街道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发放,直接发放到人。特殊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每年8月31日前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一次性将扶助金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五保户”待遇和其他应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

2. 扶助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各街道应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拨到个人帐户。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特殊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以及建立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财政部门提供扶助对象人数和资金需求额度,及时掌握并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负责扶助金的发放,按照委托服务协议、操作规程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二、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检查监督

1.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每年要对特殊扶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利用特殊扶助制度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奖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协调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工作考核

1.特殊扶助工作纳入各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实施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制度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正面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这项制度的意义、内容和发放程序等。同时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使这项制度真正成为造福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阳光工程”。

(三)严格申报确认工作。必须从严控制特殊扶助的人群和规模,严禁随意开政策口子。严格履行个人申报、社区评议、逐级审核、三榜公示、省市抽查、群众监督的调查摸底和登记确认程序。

(四)认真测算落实资金。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摸底和申报情况,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特殊扶助工作提供可靠的财力保障。

(五)建立信息档案资料。区、街、居三级要分别建立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要保存本人《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下载: 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doc
主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制作:厦门市思明区政务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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