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08] 37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关于《思明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思明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关心和优待,帮助解决他们的部分医疗困难,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08〕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 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四)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 实行医疗补助的对象
第三条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思明区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优抚关系在思明区的重点优抚对象:
(1)7-10级在乡的残疾军人、因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按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民优[2006]77号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执行:1—6级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0%由街道统一办理参保,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补助依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厦财[2007]90号《关于下达2007年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的通知》执行:按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2)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
(6)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二)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含遗属)。
第四条 户籍由外地迁入我区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已在原迁出地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列入此项医疗补助对象;除1—6级的残疾军人以外,其它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不纳入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对象范畴。
第三章 医疗补助的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对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的医疗补助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区民政局对每个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按每人每年补助金筹集标准30%的资金发到个人手中,用于平时在定点医院门诊(挂号)的开支,超过自付。
(二)补助金筹集标准70%的资金归入我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作为大病医疗补助基金。
第六条 医疗补助标准、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
(一)医疗补助标准、补助限额:上述对象在医疗目录之内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或在医疗目录之内的一次性住院费用,经各种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救助后,并扣除临时救济、社会帮困等,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年累计最高标准不超过7000元。其中,患精神病、恶性肿瘤、尿毒症需透析者,全年累计医疗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0元。
(二)医疗补助比例: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个人自付比例和政府补助比例,具体为:
(1)孤老重点优抚对象:15%,85%;
(2)烈士遗属:20%,80%;
(3)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5%,75%;
(4)病故军人遗属:30%,70%;
(5)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35%,65%;
(6)在乡复员军人、革命“五老”人员:40%,60%;
(7)七至十级原在乡残疾军人、因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45%,55%。
(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革命“五老”人员遗属:50%,50%。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重点优抚对象只能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其中一份医疗补助。
第七条 下列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不作为计算个人自付和政府负担比例的基数,应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城镇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救济部门给付的城乡医疗救助经费;
(四)政府其它部门给予的临时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捐助帮困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标准以外支付的费用;
(二)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工伤事故及出国、出境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
(六)其他不属于本医疗补助范围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医疗补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遗属)需要由医疗补助基金给予补助的,由本人或家属(无家属或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其他相关组织上门帮助)向户籍和优抚关系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思明区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三份,并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收费凭据,疾病诊断书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已享受各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的凭证等,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孤老)、患病情况、社会资助、各种保险报销等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类别、家庭成员(是否孤老)、患病情况、社会资助、各种保险报销等一次性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所在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认真负责地说明具体理由。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对各街道办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审核后送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有效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后,退回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批,核准其享受医疗补助的金额并将审批后的材料发回各街道,通知发放医疗补助金;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遗属)医疗补助由区民政局审批,补助资金由区民政局委托各街道办发放。所需医疗补助和个人门诊补助经费由各街道办先行垫付,区财政根据各街道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到区民政局的医疗补助、个人门诊补助的实际支付金额。通过体制结算划拨,12月15日之后产生的补助金放到下年度划拨。各街道办应依据区民政局转发的各类补助对象名单,经确认无误后,做好资金预算,尽快将款项落实到位,以便受助对象医疗补助金的及时发放。
第五章 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凭《福建省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证》、《五老人员定期定量补助证》等相关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就医。
厦民〔2007〕212号文件确定的12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市第一医院 2、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3、市第二医院
4、市中医院 5、市妇幼保健院 6、市口腔医院
7、市仙岳医院 8、市第三医院 9、思明区医院
10、湖里医院 11、同民医院 12、同安中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在厦门市十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可享受我市医疗救助的优惠,具体按照《厦门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修订)》(厦府〔2007〕2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患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得要求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应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优抚对象就诊或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评估、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费用的报销手续,无故拖延经费报销时间或丢失相关票据造成无法报销等情况的,由直接责任方负责。
第六章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按照补助对象每年每人600元的标准筹集补助资金。其中,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从中央下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医疗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建立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基金应做到当年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的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每年年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公布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医疗补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对医疗补助基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补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发生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医疗补助的对象应当接受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作为不予补助的方式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医疗补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补助金的,由区民政局撤销其获得医疗补助金的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医疗补助金。对提供虚假证明、信息造成补助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及遗属医疗补助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制定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办法。区财政局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补助基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五条 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对有效医疗费用的认定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补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厦门市思明区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思明区符合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优惠及医疗补助条件人员登记表
主题词:民政 医疗 补助 通知
抄送:市政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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