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规范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履职等活动,思明区教育局制定了《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教育领域行政执法质量,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群众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有机贯通协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令第825号)、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厦司〔2025〕38号)及《厦门市思明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厦思司〔2025〕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区教育局从社会各界选聘,兼职参与本区教育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管理、使用、调整、保障等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教育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支持配合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便利,主动接受监督。
第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本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日常联系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工作联络;建立年度工作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会议,通报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交流监督工作情况,研究具体问题,征询意见建议。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聘任范围为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重点从以下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
(二)教育领域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
(三)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
(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五)社区工作者、热心市民群众等。
第七条 聘任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较强的法治素养、政策水平和监督意识,关注支持教育建设;
(三)熟悉教育相关行政执法领域业务,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监督能力;
(四)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善于听取群众意见,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
(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原则上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参与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六)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聘任:
(一)区教育局向社会发布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选聘公告或者定向发函,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期限等相关事项和流程;
(二)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确定候选人员范围;
(三)区教育局对确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选,由区教育局正式聘任,颁发《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履职
第九条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区教育局统一组织下,对本区教育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其职责包括:
(一)应邀参加教育领域行政执法现场观摩、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座谈研讨、专题调研、业务培训、情况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等活动,对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行为等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
(二)受邀参与教育领域行政执法监督重大问题研究;
(三)受区教育局委托,就教育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单位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法定职权情况,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发现教育领域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存在明显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为,及时向区教育局反映,提供监督线索,协助查处执法不公、执法腐败等问题;
(六)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增进群众对教育领域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七)承担区教育局委托或者安排的其他教育领域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条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参加教育执法监督有关工作会议、活动;
(二)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本区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解,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就加强和改进教育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向区教育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教育领域业务知识培训;
(五)根据工作安排对教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作出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记录、反映执法监督有关情况;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履行职责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保守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不得妨碍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员身份牟取私利,从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不得以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提前征得区教育局同意;
(五)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得就参与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相关信息;
(六)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章 解聘
第十三条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或者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二)任期内无正当理由,每年累计两次不参加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滥用行政执法监督权或者利用监督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四条 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应当将相应的《思明区教育局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交回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应当将解聘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厦门市思明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厦思司〔2025〕20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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