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0-17-01-2016-001 成文时间 2016-05-20
发布机构 思明区统计局 文 号
标 题: 关于公布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公布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有效性:
关于公布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3 16:24 来源: 思明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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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思统〔20169

各有关单位:

按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思政〔2014149)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认,区统计局共有行政权力19项。具体为:

行政许可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征用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检查6项、其他行政权力0项。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致我局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我局将提出调整权力清单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区审改办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联系人:陈晓琳,联系电话:2119248)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

                                                          2016520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一)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行政权力类别

数 量

其中属地管理

其中暂时冻结

备 注

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行政处罚

11

10

 

 

行政强制

1

1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

1

1

 

 

行政监督检查

6

 

 

 

 

 

 

 

 

部门权力合计

19

12

 

 

委托下放

 

 

 

 

总计(含委托下放)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序号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

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含处理意见)

 

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5个子项)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地管理

 

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2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6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地管理

 

 

3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10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5000元的罚款。

属地管理

 

4

对《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7个子项)

1.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10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 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八)其它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属地管理

 

2.对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

 

3.对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处罚

 

4.对未依《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处罚

 

5.对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处罚

 

6.对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7.对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5

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民间统计调查结果未按照规定向市统计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厦门市统计规定》(200510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11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民间统计调查,调查结果未按照规定向市统计行政部门备案的,由统计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留

 

6

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3个子项)

1.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属地管理

 

2.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3.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7

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5个子项)

1.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属地管理

 

2.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3.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4.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5.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8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 200742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地管理

 

 

9

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3个子项)

1.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 2007428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属地管理

 

 

2.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处罚

 

 

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10

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3个子项)

1.对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政处罚

思明区统计局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 2006712日修订)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地管理

 

 

2.对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行政处罚

 

 

3.对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政处罚

 

 

11

对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思明区 统计局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1号令 2007723日国家统计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地管理

 

 

                   

 

 

 

(三)行政监督检查(共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统计监督检查

 

思明区统计局

  《统计法》
  第六条第一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标志;不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2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统计局

  《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当地的经济普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经济普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3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统计局

  《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
  第五条第一款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4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统计局

  《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五条第一款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5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6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

 

思明区统计局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四)行政强制(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统计行政强制

 

思明区统计局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及相关的材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五)行政奖励(共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备注

1

统计行政奖励

 

思明区统计局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化,对本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较好的作用,并收到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通过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勇于检举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六)在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造及在改进统计教育或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严守国家统计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八)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实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和预警成绩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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