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思政〔2014〕149号)精神,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确认,区统计局共有行政权力19项。具体为:
行政许可0项、行政确认0项、行政处罚1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征用0项、行政裁决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监督检查6项、其他行政权力0项。
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致我局行政权力事项发生变化的,我局将提出调整权力清单事项的具体要求,按程序报请区审改办研究审核确定后再作调整公布。
(联系人:陈晓琳,联系电话:2119248)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厦门市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
(一)思明区统计局行政权力事项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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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
数 量 |
其中属地管理 |
其中暂时冻结 |
备 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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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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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1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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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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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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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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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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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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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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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检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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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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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权力合计 |
19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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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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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含委托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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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共11项)
序号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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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思明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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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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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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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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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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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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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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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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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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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7个子项) |
1.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处罚 |
思明区统计局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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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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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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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依《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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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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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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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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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民间统计调查结果未按照规定向市统计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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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厦门市统计规定》(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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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
思明区统计局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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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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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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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思明区统计局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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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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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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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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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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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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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 2007年4月28日修订)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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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对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思明区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 2007年4月28日修订)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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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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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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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对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政处罚 |
思明区统计局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第9号令 2006年7月12日修订)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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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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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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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仿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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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 统计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1号令 2007年7月23日国家统计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 |
属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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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监督检查(共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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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统计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标志;不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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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济普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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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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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业普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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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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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口普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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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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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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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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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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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1999年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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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强制(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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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三款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及相关的材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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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奖励(共1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统计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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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统计局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一)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化,对本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较好的作用,并收到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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