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美华: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征收范围内大学路225号之三106室、305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64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经查,民国36年11月27日《土地所有权登记声请书》(收件地丁字1659 号)载明:下澳仔40号(厦港区4段913号)共有权人为许有义、许邦耀、许经铭。1981年3月17日,许经铭配偶邱顺意于厦门日报刊登旧契遗失载明:下沃社2号房屋(旧下沃社40号)列四段913之4号业主为许经铭、许邦耀、许有义。1988年11月8日,你方填送的《民房修建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许美华,拟申请地址厦港下沃仔2号,业主姓名许经铭,勘查人报告一栏载明:经查房管局,4段913-4号,业主许经铭等3人。1992年5月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修建执照》载明申请人许美华,业主许经铭,工程地址厦港下沃仔2号。1995年4月22日,你方与拆迁人厦门大学签订《拆迁协议》,载明因普达广场建设用地需拆迁下沃仔二号房屋,被拆人为业主许经铭,使用人为许美华,总建筑面积151.33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楼房号为成伟六号楼106、成伟六号楼305。1997年1月21日,厦门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厦土房(1997)拆字012号《关于对厦港下沃仔二号业主许经铭等三人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书的确认》载明厦港下沃仔二号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许经铭等三人,同意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结算可按协议履行。
依据上述事实,本府认定大学路225号之三106室、305室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许经铭、许邦耀、许有义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3号线南延段工程-沙坡尾站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和厦大南门站至站后折返区间地上用地增补项目征收范围内大学路225号之三106室、305室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64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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