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6-118 成文时间 2026-05-2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5-29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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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位于“前埔片区市政道路配套工程项目”土地征收范围内,因该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根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厦资源规划规〔2021〕10号)等相关规定,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经研究,本府作出认定意见如下:

  一、关于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宅号166、172)

  (一)房屋补偿安置对象确认为林萬泰(已故)、楊仁祝(已故)、林萬項(已故)。

  (二)按照《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村字第零零拾号,图号九九,宅号一六六、一七二)载明的房产占地面积75.33平方米认定为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二、关于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宅号163、171、173)

  (一)房屋补偿安置对象确认为林朱盤(已故)、叶仁發(已故)、林本追、林本埕(已故)、林本田(已故)、林素卿(已故)。

  (二)按照《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村字第一一一号,图号九九,宅号一六三、宅号一七三)载明的房产占地面积75.33平方米认定为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三、关于前村392、729、377、601号房屋(宅号164、168、169、170)

  (一)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林柳、林X(因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以“X”代替)、其他权利人(业主姓名无记载,现无法查明)。

  (二)按照房产涉及的九宗厦门市禾山区户地原图载明的房产总占地面积扣除上述两本《福建省厦门市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房产占地面积,即102平方米(252.66平方米-150.66平方米)认定为可参照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

  四、以上房屋除上述认定面积外,其余建筑面积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

  如该房屋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5日)内向本府书面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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