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跃红:
您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1-4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07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如下: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被征收人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您方主张该房屋系您丈夫陈美发购地建成,而陈美发的弟弟妹妹陈美聪、陈美德、陈美云、陈美素四人则主张该房屋由其父亲陈振贤(已故)、母亲林在抱(已故)购地建成,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相关直接证明材料,故在本次调查认定程序中无法确定最终且唯一的主体,因此认定该房屋补偿安置对象为相关权利人,并无不当。
其次,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依据当年地形图或航拍图等土地房产测绘及建设档案材料,结合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989年版的地形图,经矢量化测算,该房屋主体及周边在1989年时已建总建筑面积为101.22㎡。经厦门市小隼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该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52.95㎡。经比对前述两者数据,证实该房屋发生变化,对此以1989年版地形图的矢量化图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面积,并无不当。
最后,由于您方提出重新测量,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测绘公司等工作人员同您方于2026年7月7日对该房屋进行重新测量,测绘结果并未发生改变。
综上,根据《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厦府规〔2025〕17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府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1-4号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07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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