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天永:
你方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A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11号)提出的异议,本府已收悉。经研究,本府作出复核意见及理由如下:
根据厦门市小隼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测量平面图》,该房屋现状为三层、建筑面积合计126.37平方米。根据该房屋于2002年6月20日颁发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195407号),体现该房屋为二层,建成年份为1990年,而根据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1989年版、1998年版的地形图经矢量化测算,体现该房屋亦均为二层,因此您方主张该房屋第三层在1986年之前建成完工,无事实依据。另外,该房屋在2002年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已经整体办理了房屋权属登记,除计入产权面积80.54平方米外的其他建筑面积经登记机关审查,未被登记为该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因此,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7号)第三条规定,除计入产权的建筑面积80.54平方米外的其他面积45.83平方米认定无法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并无不当。
综上,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87号A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111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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