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6-170 成文时间 2026-08-24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8-24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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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池:

  2024年5月24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4号)并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56号),确定征收本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本项目最后签约期限为2025年5月24日,最后搬迁期限为2025年6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本项目范围内。

  2025年12月18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146号),含附件2《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2-8地块安置房建设项目”“3-3-1、3-3-2地块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就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确定的征收补偿安置补充方案。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下称开元街道)于2025年12月17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工作。2025年12月31日,开元街道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将军祠片区项目被征收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评估价公示表》。

  被征收房屋属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经厦门市小隼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测绘现状为砖混结构一层13.8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人为陈亚池(男,汉族,1936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3608******,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兴里28号305室,下称被征收人),根据2009年《土地权属来源具结书》,体现土地使用者为陈亚池,用地时间1965年,面积14.85平方米,权源情况说明记载继承祖上自留地,于1965年自建房屋。根据市资规局信息测绘中心提供的1989年版、1998年版地形图显示均为简易结构一层。对此,本府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84号)、于2026年6月9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塔厝社56号南侧房屋权属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意见复核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95号),认定该建筑权利人为陈亚池,该建筑混合结构面积13.86平方米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经三次商谈(2026年7月13日、2026年7月14日、2026年7月15日)、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7月17日组织最后一次协商,你方仍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开元街道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故需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8月3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6年8月3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于2026年8月6日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是对被征收房屋权属认定事宜提出异议。本府认为:1.本府已就你方对厦思政征〔2026〕84号认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厦思政征〔2026〕95号复核意见,在该文中已对你方就认定事宜提出的异议进行回应,并维持厦思政征〔2026〕84号文,明确告知被征收房屋无法参照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2.本项目评估机构系依法产生,你方主张选定评估机构于法无据;3.本项目相关工作人员与你方进行了多次商谈,充分告知补偿方案并听取你方意见,补偿决定程序中已经保障你方陈述申辩的权利。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具体补偿安置方案

  为最大化保障你方的权益,视同你方在本项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交房,给予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搬迁补助费: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面积13.86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砖混或砖木),计18018元。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并交付给开元街道拆除。

  (二)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联系人:裴先生,联系电话:0592-2070995,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776-2-101。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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