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厦门所城墙遗址公园三期项目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83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现已拟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网:www.siming.gov.cn),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6年8月27日起30日。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收实施单位厦门瑞禾兴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将军祠路66号,联系人:王先生,联系方式:0592-2070995),同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附件:厦门所城墙遗址公园三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厦门所城墙遗址公园三期项目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厦门所城墙遗址公园三期项目”公共利益的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辖区用地面积约为83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
1.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辖区范围内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2.被征收房屋门牌号:北门外街23-1、23-2、23-3、23-4、23-5、23-6、23-7、23-8号。
3.具体征收范围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所城墙遗址公园三期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厦思政征〔2026〕133号)载明的征收范围为准。
(二)安置房地点
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
二、补偿办法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以一本产权证为一户给予补偿和奖励。共有产权房屋存在一本以上产权证的,视同一本产权证予以补偿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办法
私有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指导公式或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1.指导公式
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2.分户评估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的,由按照本方案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不再适用上述指导公式计算补偿。被征收人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复核、鉴定。协商不成的或所有权人不明确需由思明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应实行分户评估。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1.私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按照指导公式或分户评估方式计算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参数设定如下:选定为位于安置房项目范围中心位置附近的楼栋,具有代表性的房屋(多层安置房为二层房屋、高层安置房为底层房屋),相关参数(面积、朝向等)为该安置房项目对应房屋的参数。
2.楼层调节价
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的,从第7层(不含第7层)起计算楼层调节价,每增加一层递增30元/平方米。
3.选房原则及流程
(1)选房原则
①私有住宅房屋(以下简称私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价值等价置换原则就近上靠面积选择安置房。
②私有住宅房屋因家庭人口结构原因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应当符合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本市他处无房源的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征收实施单位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在公示期限内且未收到异议或收到的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允许增加面积安置,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缴交增加面积的差价款。
(2)流程
①被征收人随机抽取商谈流水号,并由公证机构对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②商谈原则上分三轮,被征收人按抽取的商谈流水号顺序进行商谈。根据厦府办〔2006〕190号通知,属于离休老干部的被征收人根据所抽取流水号先后顺序,在所有被征收人中优先安排商谈。
③被征收人按流水号选房当天21:00前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若已预选安置房房号的,取消其预选的安置房房号。
④被征收人按商谈流水号当天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在该轮商谈时间内另行约定时间商谈,在约定日的正常流水号后重新商谈、选房。
⑤被征收人在本轮商谈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在下一轮商谈中按照流水号先后顺序安排商谈。
(三)装修补偿办法
1.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部分的装修不予补偿。
2.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未进行初装修的,给予被征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偿。
(四)未经产权登记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5〕17号)执行。
三、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差别化货币奖励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可按不高于35平方米或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20%(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就高给予奖励。
(二)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
住宅被征收人(不含次承租人)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抽取商谈流水号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不参加抽取商谈流水号的不享受该奖励。
(三)签约搬迁奖励
1.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迁交房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给予不高于5%按期签约奖励和5%按期搬迁奖励,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或搬迁交房的,均不享受本项按期签约和按期搬迁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前款奖励后,不再重复享受本方案除一次性搬迁奖励及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搬迁补助外的其他签约搬迁各项奖励。
2.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交房的,参照《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3.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搬迁补助
对被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但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实测面积按每平方米框架1300元、砖混或砖木1300元、简易900元、棚200元给予搬迁补助。
4.限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不含次承租人)分别在第一轮商谈、第二轮商谈、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且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30天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分别按1500元/平方米、1300元/平方米、1100元/平方米给予限时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不含次承租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交房的,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按800元/平方米给予限时签约搬迁奖励。
5.签约后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一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8万元/户。被征收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二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4万元/户。被征收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2万元/户。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一次性安置的,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二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面积计算标准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面积为准。
2.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本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三)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按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给予补助费。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实施单位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的报名方式、选定办法和期限等相关事项。
2.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布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分别选定一家符合征收评估从业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住宅房屋的征收评估工作,同时分别选定一家作为住宅房屋的备选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3日内采取摇号方式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确定。
3.征收实施单位从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采取摇号方式另行确定五家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评估工作。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公证。
(二)评估内容
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剩余三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评估结果。
由选定的住宅房屋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装修、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除被征收标准住宅房屋市场单价、产权调换标准房屋市场单价、临时安置费标准的评估报告外,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征收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
单位自行安置房屋承租人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参照上述规定对单位进行补偿和奖励。
六、相关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镇海路26号
联系电话:0592-5862877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瑞禾兴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889号618单元
联系电话:0592-2103182
七、商谈签约及搬迁期限
(一)最后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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