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6-174 成文时间 2026-08-28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331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331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331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8-28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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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331号房屋相关权利人: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9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4〕13号),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331号(下称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4年5月22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39号)。2024年8月14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反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4〕80号),载明根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征求意见及听证会情况,经论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相关规定,未予修改。2025年3月3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厦思政征〔2025〕28号)。2025年4月2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厦思政征〔2025〕57号)。2026年1月5日,本府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厦思政征〔2026〕2号),载明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25年度第五十七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5〕969号)批准,征收思明区莲前街道前埔社区集体土地0.3506公顷,作为前村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用地,自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厦思政征〔2025〕57号)公布的补偿标准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莲前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莲前街道)、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未签订的,本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二、评估机构选定情况

  因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莲前街道依法定程序组织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厦门大成方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主选)、厦门翰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备选)承担前村社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

  三、被征收房屋情况

  被征收房屋现状测绘面积为464.00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面积455.76平方米、其他结构面积8.24平方米。2025年12月30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前村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51号,以下简称认定意见)载明:被征收房屋补偿对象为前村331号房屋相关权利人,现状测绘混结构建筑面积455.76平方米、其他结构建筑面积8.24平方米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根据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前村331号房屋第1层至第3层由谭贵芝使用,第4层至第5层由陈华英使用。莲前街道将认定意见送达给被征收房屋使用人谭贵芝、陈华英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谭贵芝对上述认定意见提出异议,本府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前村331号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意见复核的意见》(厦思政征〔2026〕3号,以下简称复核意见)维持认定意见,并由莲前街道将复核意见送达给谭贵芝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莲前街道于2026年4月21日在《厦门日报》刊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前村331号房屋权属未登记住宅房屋认定的意见》(厦思政征〔2025〕151号),未有相关权利人对上述认定意见提出异议。

  因项目名称已变更,上述认定意见及复核意见标题及正文中的项目名称“前村民俗广场项目”应为“前村社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项目”。

  四、被征收房屋人口情况

  被征收房屋内未登记户口。

  五、事实和理由

  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2026年3月23日、2026年3月24日、2026年3月25日莲前街道组织与陈华英、谭贵芝进行三次商谈,未果。莲前街道于2026年4月21日在《厦门日报》刊登《商谈通知》,告知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三次商谈时间、地点,未有相关权利人至指定地点参与商谈。故莲前街道于2026年6月30日报请本府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向谭贵芝、陈华英送达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并于2026年7月7日在《厦门日报》刊登《关于送达<陈述申辩通知书><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331号房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申请书>的公告》。

  本府收到谭贵芝及陈华英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本府认为:1.前村331号房屋所在土地征收项目已取得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具备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条件;2.前村331号房屋无土地及房屋审批材料、建造证明材料,谭贵芝提交的异议材料亦无法证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陈华英未有证据证明其是第4层至第5层的房屋实际出资人、真实产权权益人,故本府作出认定意见及复核意见认定前村331号房屋补偿对象为前村331号房屋相关权利人。另,该房屋为1984年以后建造,故按照现状测绘混结构建筑面积455.76平方米、其他结构建筑面积8.24平方米认定为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该认定意见及复核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本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3.莲前街道依据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各项补偿补助奖励,无合法批建手续建筑不符合给予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费的条件,另行给予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签约搬迁补助奖励已保障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因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4.本项目征收补偿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补偿标准不统一情形。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六、补偿补助奖励方案

  (一)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签约搬迁补助、奖励:被征收房屋未登记户口,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框架、砖混结构455.76平方米按照13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592488.00元;其他结构第一层面积8.24平方米,按照9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计7416.00元,总计599904.00元;

  (二)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若你方于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情况,按照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给予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房屋附属物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此外,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移机补助费及房屋附属物补偿费可按48000.00元/栋进行包干补助,两种补偿补助方式任选其一,不重复享受。暂按48000.00元/栋包干补助,计48000.00元;

  (三)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按6000元/栋给予奖励,计6000.00元。

  以上3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为:653904.00元。房屋使用人已领取抽取商谈流水号奖励6000元,故在补偿补助奖励金额中予以扣除。另外,因你方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配合搬迁交房,故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其他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及补助。

  综上,莲前街道还应向你方支付647904.00元。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使用人谭贵芝、陈华英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结清被征收房屋所涉及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并办理销户手续,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搬迁腾空并交付给莲前街道拆除。

  (二)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可向莲前街道提交载明体现补偿利益归属的继承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收款信息,领取上述款项。[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92-2067150,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625号(前埔片区指挥部)]。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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