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复议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材料不齐或表述不清的,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按期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法作出相关决定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