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21年2月27日作出《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1〕36号),并于当日发布征收通告(厦思政征〔2021〕37号)。李春阳作为权属人位于湖滨一里69号102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本府于2021年7月2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湖滨一里69号102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厦思政征〔2021〕61号)。2022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本府重新作出,福建省高院于2023年3月作出生效判决,维持原判。2024年5月31日,本府对该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厦思政征〔2024〕71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李春阳未能在本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府于2021年7月2日作出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湖滨一里69号102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厦思政征〔2021〕61号)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3.《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
4.《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自判决生效以来,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已经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商谈,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思明区政府办已组织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未果。2024年5月7日本府受理政府办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给被征收人。现为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本府将《补偿决定》直接送达给被征收人。
五、注意事项
1.被征收人应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付给筼筜街道办。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暂按安置房面积计算,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缴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期限内未缴清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已按照安置房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将予以扣回。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临时安置费抵扣产权调换差价款。
4.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则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5.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裴先生 联系电话:0592-2667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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