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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思明区塔厝社1-4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7-24 20:12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4〕54号),并于当日发布征收公告(厦思政征〔2024〕56号)。塔厝社1-4号房屋位于将军祠片区2-4-1、2-4-2、2-5、2-6地块收储项目征收范围内。区政府依法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塔厝社1-4号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因塔厝社1-4号房屋各利害关系人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了保障征收项目的顺利推进,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二、制定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

  3.《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

  4.《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三、起草过程

  在签约期限内,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各利害关系人进行三次商谈,但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思明区政府办已组织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与相关权利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未果。本府受理政府办报请的补偿决定申请,并将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各利害关系人。现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四、补偿决定的送达

  区政府将《补偿决定》直接送达给塔厝社1-4号房屋各利害关系人。

  五、注意事项

  1.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付给开元街道办事处。

  2.需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款项,相应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相关权利人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3.如相关权利人对本决定不服,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相关权利人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裴先生    电话:0592-207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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