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服务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低保标准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满足认定条件、且资产符合规定,经审核审批纳入保障。
概述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厦门市低保标准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国家统招全日制教育阶段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满足认定条件且资产符合规定,经审核审批纳入保障。
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民规〔2022〕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
申请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一档的家庭,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重度残疾人无业靠家庭供养,或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
(二)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精神疾病等5类重大疾病;因病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付金额,申请前6个月(农村居民按12个月,非农收入为主的按有利申请人原则可按6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40%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万元),尚未痊愈仍需治疗,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精神疾病可以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
(三)失能失智老年人本人收入符合第一档,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
(四)国家统招全日制教育阶段(原则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3年教育的儿童,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二档的。
享受待遇
(一)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1120元);
(二)资助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比例90%;
(三)对有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特殊困难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专项救助。
申请说明
困难群众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有申请对象确定1名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以通过“i厦门APP-厦门民政”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
(二)相关家庭成员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家庭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1.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网址https://www.siming.gov.cn/zfxxgkzl/gbmxxgk/mzj/zfxxgkml/qtxx/202311/t20231120_1025209.htm
2.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fujian.gov.cn/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查询服务
低保对象认定进度查询:https://zwfw.fujian.gov.cn/
低保对象认定结果查询:https://zwfw.fujian.gov.cn/
咨询方式
思明区民政局:0592-5862837
常见问题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厦门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答: 2023年7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
3.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低保。
重病重残人员,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低保。
4.一些重病患者家庭收入虽然高于低保标准,但因医疗费用负担沉重导致生活困难,符合什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
答: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比如:2017永泰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8562元,属城镇居民的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9993元的,可认定符合此项条件);
(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比如:安溪县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5520元,属农村居民的低保申请人若为一家3口,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66240元的,可认定符合此项条件);
(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另外,因病致贫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但低于100%,其他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重病患者可单独纳入低保(比如:永泰县某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介于19993元至28562元之间,其他条件符合上述规定,那么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可单独纳入低保)。
5.符合什么条件的残疾人可单人享受低保?
答: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论是否分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1)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
(2)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另外,精神、智力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成年无业残疾人,其他条件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单独纳入低保范围。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夫妻、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下同),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无论是否分户、是否共同生活,都应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按有利入保原则,既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7.哪些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答:(1)除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外,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无论是否分户,都应视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以下特殊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受夫妻关系等条件限制):一是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是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是按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比如:家庭成员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的。
8.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能否分开申请低保?
答: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应当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法定义务人),非共同生活的,无论是否分户,均不列入低保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按有利入保原则,可一起申请低保,并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也可不列入低保申请人,不与低保申请人共同计算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列入低保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平等性,要按规定计算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详见第十个问答)。
政策另有规定,是指以下特殊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一是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详见第十四个问答);二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详见第十五个问答);三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9.低保申请审批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1)个人申请。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3)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查、抽查、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低保金;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低保金如何核定和发放?
答:低保金额的核定,分为差额补助、分档补助两种方式。实行差额补助的,低保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实行分档补助的,根据当地分档补助标准,综合考量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和困难程度的差异,对其给予不同档次的补助。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定对象,可增发当地低保标准10~20%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增发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金融机构按月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11.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如何界定?
答: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低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申请低保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12.哪些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答:(1)各类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所得;
(2)从事各类经营、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
(3)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地保养金、商业保险金等;
(4)遗属生活补助费、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
(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及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补偿)费;
(7)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规划拆迁补偿所得;
(8)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所得;
(9)接受赠予、继承所得;
(10)存款、利息及其他财产性收入;
(11)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12)按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13.法定义务人应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计算?
答:法定义务人应当给付低保申请人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规定的数额计算。
在没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缺乏履行义务能力,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申请人,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家庭成员)。
14.低保申请人就业收入计算有何具体规定?
答: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就业,以及考虑到家有老弱病残需照顾等实际情况,我省现行政策规定: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证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而不具备就业条件的,可免除核算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
15.哪些情形不得享受低保?
答:(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2)拒绝配合低保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人为故意闲置承包土地的;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违法人员本人;
(9)根据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
16.哪些情形可认定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
答:(1)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不含代步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小型农机具);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其中如包含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当相应扣除;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所积存的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3)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
(4)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
(5)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6)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7)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8)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商品房的,不得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17.低保对象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是否要立即退出低保?
答:为支持低保对象稳定脱贫,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在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时,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达到退保条件的(比如人均收入已超过低保标准),自认定次月起统一延续保障6个月(已死亡、已转为特困供养、有证据认定其自始违规入保等特殊情况除外)。在延保期间,由于低保标准提高、政策调整、再度返贫等原因重新符合低保条件的,自动取消退保期限、转为正常保障。
对退保后仍属于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扶贫开发对象的,针对其实际困难和不同需求,按照有关政策分别给予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保障、教育资助、扶贫开发等相应扶助,并引导社会力量给予关爱帮扶。
18.我市申请重病单列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 患恶性肿瘤、急性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部分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等6类重大疾病;因病治疗,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已支付的金额,申请前6个月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收入的40%或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的患者,且家庭人均收入、金融资产均符合第三档的(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金融资产低于低保月标准96倍)。
19.低保申请对象的户籍要求是什么?
答: 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本市,但其中至少有1名为本市户籍的,可按家庭户提出申请。
20.有哪些方法来保障符合标准的人口及时纳入低保?
答:一是加大低保政策落实力度。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有关低保扩围增效的要求,民政部在完善低保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制度上的创新。例如,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把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纳入低保就形成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的结合,从而使低保制度更有容量;鼓励各地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从过去的县下放到街道和乡镇,从而加快低保审核确认的时限;核算家庭收入的时候,按照规定适当扣减一些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后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这些低保家庭,也不马上退出,给他半年到一年的渐退期,使低保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众,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二是加强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落实低保“单人保”政策,需要认定低保边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是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但是低于低保标准1.5倍,有的地方是2倍,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现在各级民政系统已经认定了570多万低保边缘人口,这项工作还在进一步加强。
21.低保人员享受国家哪些政策?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 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也可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低保对象还可根据困难情形,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或临时救助等。具体情况可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