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厦残联〔2012〕29号)已于2017年5月16日到期。为切实解决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最关心、最迫切的就学保障问题,实现对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的教育帮扶,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闽政[2016]5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进行调整完善,现将对厦门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实施就学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助对象
(一)个人:具有厦门市户籍且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我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指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子女,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相应补助。
1、在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含中职技校)、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
2、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的毕业生。
(二)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办学机构可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应补助。
1、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接收学前残疾儿童入学的普通幼儿园。
2、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专门为残疾人开办的大专班、本科班。
二、补助项目及标准
(一) 学前段:在普通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每生每月补助500元,在公办特殊幼儿园就读的每生每月补助100元(助行补助);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月补助200元。按实际在园时间,每年最高补助10个月。补助年龄段从三周岁至七周岁,确实不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延长至八周岁。
(二) 基础教育段:
小学、初中、高中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
特校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
盲校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000元。
(三) 中职技校: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500元。
(四) 高等教育段(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大专段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5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本科段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6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研究生段(含硕士、博士)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6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
(五) 当年新考入中职技校、普通高校的残疾学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一次性奖励1500元。
(六) 成教自考、网络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后,大专段残疾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一次性奖励2500元;本科段残疾学生每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需要外出参加面授的盲人,标准提高20%。
(七) 幼儿园特护补助:按接收残疾幼儿实际在园时间计算,每生每月补助幼儿园500元,每年最高补助10个月。
(八) 普通高等院校专门为残疾人开办的大专班、本科班办学经费补助:每生每年8000元。
三、补助金的申请
(一)个人就学补助金的申请办法:
首次申请就学补助金的,由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口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据实填写《厦门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申请表》。申请人除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证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明:
1、申请学前段、基础教育段、特校、盲校就学补助金,需提供在学证明。
2、申请中职技校和高等教育段就学补助金和一次性奖励,需提交录取通知书。
3、申请成教自考和网络教育一次性奖励,需提供网页学历证明一份(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有外出参加面授课程的盲人须提供出行车票。
4、申请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补助的需提交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证明。
每学段第一次申请时提供全套材料,第二年起只需提供在学证明、困难家庭认定证明和本人申请声明。
(二)机构补助金的申请办法:
申请特护补助的幼儿园, 需到所在区残联填写《厦门市幼儿园特护补助申请表》,提供园内幼儿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公办园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园提供《办学许可证》。
申请办学经费补贴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应提交申请拨付补助款的正式文件并附院校学籍管理部门盖章的残疾学生名单,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四、补助金的审批与发放
(一)个人就学补助金的审批发放:
社区(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材料原件当面查验后交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一份。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镇)残联复核。
街(镇)残联对申请人情况(特别是家庭困难情况)进行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区残联审批。
区残联对街(镇)残联上报的申请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通过银行将补助款打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二)机构补助金的审批发放:
幼儿园特护补助由区残联审核材料原件后,符合补助条件的留存复印件一份,按程序拨付补助款。
本市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大专、本科班办学经费补贴由市残联负责审批,按程序拨付补助款。
五、补助申请时间
每年9月1日~9月30日为申请受理时间,逾期不再受理。学前段补助和幼儿园特护补助的补助时段为上一学年,其他项目补助时段均为当年度。
各区残联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完成就学补助的审批发放,11月15日前向市残联报送相关报表。
六、 资金来源
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担,列入市残联部门预算。
七、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将此项政策作为市委市政府关爱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各司其职,确保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就学补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监督和检查。
(三)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相关资质和补助对象受教育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四)民政部门负责困难残疾人家庭的认定。
(五)各区残联要做好政策的宣传,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及时审批发放就学补助金,并建立工作台账。
(六)市残联负责对本年度就学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和次年度预算编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就学补助金发放情况督察。
八、责任追究
(一)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申请就学补助金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对采取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就学补助金的,追回已领取的就学补助金,今后不再受理其就学补助金申请。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就学补助金时发生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规定
(一)补助项目与教育部门出台的各项扶助政策、四残儿童康复补助等可平行享受。
(二)本办法中所称学校指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含国(境)外学校或与国(境)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和专业。
十、本办法由厦门市残联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人和低保户残疾人子女就学补助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2〕29号)有效期届满失效。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附件:
1、《厦门市残疾人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申请表》
2、《在学证明》(参考格式)
3、《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补助申请声明》(参考格式)
4、《厦门市幼儿园特护补助申请表》
5、上报市残联有关报表(表一~表四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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