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执业备案申请
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符合最基本、最必要的条件要求,即可当场即办发放诊所备案凭证。
概述
普通诊所、口腔诊所及医疗美容诊所、中医(综合)诊所及中西医结合诊所五类,符合最基本、最必要的条件要求,即可当场即办发放诊所备案凭证。
申请对象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组织,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依据文件名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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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2022年5月1日 |
依据级别 | 法规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
办理依据
1.[法律]《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2.[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第五条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申请渠道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3份
2.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3.诊所设计平面图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4.拟任诊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5.拟任诊所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6.卫生技术人员身份证
备注:申请人为机构时提供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7.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8.诊所规章制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0.诊所设备、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1.与其它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委托协议
备注: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时需提供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12.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3.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备注: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需提供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14.设置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1.线下办理: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20号西侧思明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13、15号窗口
交通指引:
(1)BRT前埔枢纽站:快3路,快5路,快6路,快9路;下车步行方式:从BRT前埔枢纽站下车向东步行150米在十字路口往前埔东路向北步行100米左右到达;
(2)前埔二里站(公交站)/途经线路:105路,123路,18路,28路,47路,751路,948路,327路;下车步行方式:从前埔二里站(公交站)沿前埔东路向南步行150米左右到达;
(3)前埔村站(公交站)/途经线路:109路,29路,58路,855路,91路,92路,942路,948路,949路,30路,403路,B4路;下车步行方式:从前埔村站(公交站)沿莲前东路向西步行250米后在十字路口右拐到前埔东路向北步行100米左右到达;
(4)国贸新城站(公交车)/途经线路:19路,28路,30路,58路,91路,98路,105路,109路,126路,402路751路,855路,942路,30路区间,高峰327路;下车步行方式:向东南直行400米左右,右转直行150米左右。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1.在除乡、民族乡、镇和村之外的地区设置诊所:个人设置诊所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2.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不属于以下任一情况: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咨询方式
0592-5906361
常见问题
1.诊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答:改革后,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2.诊所执业备案_新办能否在手机上办理?
答:可以在手机上办理。除本事项外,同类事项诊所执业备案_变更等均已实现“掌上办”,可通过闽政通搜索诊所执业备案进行办理。
3.诊所主要负责人的执业注册年限有什么要求?
答:在除乡、民族乡、镇和村之外的地区设置诊所的,负责人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
标准规范
《诊所基本标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