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09-03-25 11:33

厦思政[2009] 4号       2009年1月4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精神,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十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08]57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的通知》(厦教局综[2008]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扫盲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扫除文盲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政策,文盲率是衡量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厦门市15周岁以上成人文盲率为8.28%,目前全市还有不少成人文盲(含流动人口),离国家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

接受扫盲教育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扫盲教育是人自身全面和谐发展的需要,是消除经济贫困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做好扫盲工作,对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扫盲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推进扫盲工作,提高扫盲效益,巩固扫盲成果。

二、扫盲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一堵二扫三提高”的原则,将扫除青壮年文盲与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相结合,把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杜绝新生文盲。坚持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促进扫盲对象在消除贫困、增加收入、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有所改善。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措扫盲教育经费的机制。强化扫盲教育工作的责任制,坚持扫盲教育与学习型社区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促进全区扫盲工作依法实施并取得实效。

(二)扫盲教育目标

以我区“五普”时的文盲数据及文盲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对我区15周岁以上的成年文盲(重点为15—50周岁青壮年文盲)进行扫盲教育。到2010年,15周岁以上成人文盲率下降到8%以下,其中成人妇女文盲率下降到12%以下。15周岁—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左右,其中青壮年妇女文盲率下降到3%左右。到2015年,成人文盲率下降到6%以下,15周岁—50周岁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三)主要任务

1.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把扫盲工作列入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目标,建立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扫盲工作网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2.全面开展清查摸底。各街道要根据公安派出所的户籍数据,以居委会为单位,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内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化状况登门逐户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核清文盲底数,建立完整的文盲人员档案,形成准确的文盲基本情况资料,建立扫盲数据库,为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扫盲工作打好基础。

3.加强扫盲教育教学基地和扫盲教学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立足我区现有的成人教育资源,建立三级扫盲教学基地。

区社区教育中心、街道市民学校、社区居委会教学点作为我区的三级扫盲教学基地,要把承担扫盲教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积极承担扫盲工作,落实扫盲教学场地,为扫盲教学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切实发挥成人学校在扫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依托三级扫盲教育基地组建队伍的同时,要吸纳社会各方面人士共同参与扫盲工作,并根据其工作情况、脱盲人数、脱盲后巩固提高等情况给予相应报酬。中小学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纳入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努力建立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兼职人员为主体的素质较高的扫盲教师队伍。

4.认真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要根据脱盲人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使脱盲人员掌握1—2项职业技能,具备公民所需要的基本文化知识和基本能力。要将扫盲工作与学习型社区建设结合起来,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增加脱盲群众运用文字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复盲率应低于5%。

5.加强督查和指导。重点抓好扫盲工作的组织、文盲人员的摸底建档、扫盲教学、脱盲考试和脱盲人员的文化程度变更等关键环节,把扫盲工作纳入街道、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和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与年度工作考核、评优评先等挂钩。

三、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扫盲工作

(一)制定扫盲工作计划和总结。各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文盲的实际情况,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扫盲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二)完善扫盲教育内容,提高扫盲教育质量。在教学内容上要把扫盲教育与实用技术、法制宣传、家庭理财、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家庭教育等结合起来,切实帮助扫盲对象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突出扫盲的实效性,使扫盲更加贴近生产和生活的实际。在教学方法上采取集中办班,送教上门、包教包学等方式灵活施教。认真组织对文盲学员进行的脱盲测试,做好脱盲人员的文化程度变更工作,并切实做好扫盲后的巩固提高工作。

(三)落实扫盲经费。要认真落实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扫盲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教财[1995]93号),建立区、街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扫盲经费投入机制。要加大对扫盲教育的支持,安排扫盲专项经费,保障扫盲工作的顺利组织实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扫盲工作中,培训专(兼)职工作人员教师、编写教材和读物、开展教研活动、经验交流和奖励先进等所需费用,在教育事业费用中列支。

(四)做好“防流控辍”工作,控制新文盲的产生。严格按照省市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做好适龄儿童组织入学工作的同时,严格中小学学籍管理,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额巩固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生文盲,有效堵住新文盲产生的源头。

(五)加强外来工和残疾人文盲的扫盲教育。各街道要积极开展外来工扫盲试点,建立外来工文盲档案,在外来工集中的地方依托市民学校、培训机构等举办“业余小学班”,利用晚上或双休日为扫盲对象提供免费学习的机会,政府对承担扫盲任务的单位予以一定的扫盲经费。残疾人脱盲是扫盲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文盲的鉴定工作,组织动员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文盲到特殊教育学校或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机构接受扫盲教育。

(六)建立扫盲工作表彰制度,及时表彰奖励在扫盲教育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把扫盲工作作为“对街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扫盲工作过程性督导,定期对扫盲工作进展情况作出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四、完善档案资料,建立扫盲工作报告制度

各街道要重视扫盲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从取证材料、文盲人员的登记造册到脱盲测试、“脱盲证书”的发放,都必须分类存档。坚持扫盲工作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各街道每年初向区教育局报送本年度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工作的工作计划,明确扫盲教育工作任务和进展情况,年底报送有关扫盲工作情况的统计报表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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