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02-07 16:23

厦思政办〔2011100       20111229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企业:

《思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思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收费管理,根据财政部财预[2010]88号《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2011]426号《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辖区内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进行收费管理的街道及其所属的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包含市级下放的咪表停车收入)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负责实施,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

第四条 年度停车泊位收费收支预算由所在街道单独编制,与街道财政预算草案同时报送区财政局。

第五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年度预算收入扣除年度预算支出后当年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街道总预算新开立的停车泊位收费收入专户。

第七条 负责停车管理服务的街道下属国有企业根据年度预算指标和停车收费收入完成进度情况,按照年度均衡原则分月向街道申请使用资金,经街道复核、报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第八条 当年结余全额于每年1225日前上缴区国库,通过体制结算区、街财政55分成,街道分成部分由街道财政统筹使用。

第九条 街道应加强停车泊位收费支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超预算用款、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列支与城市道路停车管理不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施划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所需费用、委托代征手续费、聘用停车收费员及管理员的人员费用支出、正常办公经费、卫生保洁费及应缴纳的道路临时停车占道费等与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相关的费用支出。具体支出标准由区财政同街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街道及停车管理服务单位应制定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确实加强对现场收费员管理与监督,提倡规范收费、文明服务,防止乱收费、私自收费、截留票款等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街道及停车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停车收费票据领购、使用、登记、保管、核销等管理制度,杜绝使用非法票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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