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05-03 16:35

厦思政办〔201218     2012321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思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综治委等十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010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26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作用,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结合本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范围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完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把行政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平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坚持自愿、合法、平等、便民、高效的原则。要以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要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要增强效率意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教育与疏导,便民、高效地处理社会矛盾。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范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争议。

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各行政机关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实施办法,建立行政调解案件登记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归档编号,使调解案件有据可查。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和健全联合调解机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依法可以调解的,应进行调解;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及时报请区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责任单位进行调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一个部门不能协调解决的,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报请区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工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共同调解。要加强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妥善化解纠纷。要建立行政调解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定期对本单位行政调解情况进行整理、总结,并于第二年115日前,将本单位年度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措施、存在问题及建议)反馈区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行政调解,口头申请的,调解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应遵循有关回避的规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参加。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

经审查符合行政调解要求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告知矛盾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不符合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定渠道。在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前,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理性对待矛盾纠纷,找准矛盾纠纷焦点和各方利益共同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调解结果(包含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对当事人息诉罢访的要求;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矛盾纠纷所涉及的第三人不同意调解的或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如在诉前已经行政调解,应将行政调解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一方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过程中或调解协议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陈述,不能作为通过其他形式处理该纠纷的事实依据。

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成立由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各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思明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主任,综治办主任、信访局局长、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

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当中,有条件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吸收经济、法律、社会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士参与行政调解,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调解体系。要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行政调解能力。对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行政机关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优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重要
通知

  • i厦门微信

  • 闽政通APP

  • 思明快报微信

  • 厦门思明微博

  • 网上办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