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王兵、王越思明区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决定
时间:2012-06-08 16:20

厦思政〔201261      2012412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2012411上午,我区中山路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厦门市黄金堆食品公司员工王兵、王越临危不惧、奋勇追赶、顽强拼搏,王兵同志在脸部中枪受伤的情况下,依然奋力制服劫匪。

为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根据《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第十条和《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王兵思明区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发放奖励金30000元,授予王越思明区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并发放奖励金20000元。

希望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以他们的先进事迹为榜样,发扬英勇无畏的献身精神,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全区建设智慧、财富、生态、平安的幸福思明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王兵、王越见义勇为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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