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2〕94号 2012年8月15日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3年财政预算的通知》(厦府办[2012]202号)文件精神,现就编制2013年财政预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民生投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机制,强化绩效管理和综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13年财政收入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科学安排财政收入预算。在科学研判经济形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政策性因素的影响,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分类测算各收入项目的年度收入情况,收入预算增幅的安排要与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适应。
(二)密切跟踪国家税制改革动向,积极分析测算税制改革对经济、财政的影响,及时制定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严格税收征管。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认真落实中央结构性减税政策,严禁违反规定减免税,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等违法活动。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的体制机制,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征收标准,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全面落实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改革,强化征收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应收尽收。
(五)继续编好国有资本。科学测算和编制国有资本收入预算,进一步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核定、下达、收缴等工作,确保应上缴经营收益在次年6月30日前足额上缴国库。
三、2013年财政支出安排及政策要点
(一)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高、新、特”产业发展战略,在巩固传统产业的同时大力发展高端经济,加快推进两岸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培育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扶持新型产业,实现培植税源、挖掘税源双丰收。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将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作为财源建设的根本途径。
(二)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教育、卫生、就业、社保、住房等方面的民生投入,积极推进科学、文化、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三)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财政建设资金,重点保障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建设项目,优先安排续建、投产和收尾项目,防止重复建设。
(四)坚持勤俭办事业原则。从严控制行政经费和一般性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继续加强公务接待经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和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禁止高档装修办公楼。
(六)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和监督。及时编制政府债务收支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
四、切实做好2013年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经费安排使用的总体原则:各单位公用经费剔除一次性不可比因素后不超过2012年年初预算规模;在年初预算安排时需将可预见项目支出统筹安排(包括购置车辆、设备更新),不留预算缺口,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专项经费;年终经费结余除法定支出及经过批准的可转入第二年继续使用外,其余统一上缴区财政。
(一)加强预算编制组织领导。各街道和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及早布置,确保2013年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结合2013年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预算。各单位预算草案在上报之前,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二)规范预算编制。要做好预算基础性工作,加强对人员、资产等基础数据的动态管理,提前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确保预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的到位率,各单位特别是有预算分配权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待分配资金规模,将不少于50%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可执行项目。
(三)强化预算绩效管理。预算单位在申报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发展经费项目预算时要按规定做好支出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并填报项目实施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做好支出项目的事中监控及事后绩效评价,同时把绩效评价和预算编制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尽早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在预算编制时就要谋划明年的预算执行工作,做到预算编制、执行“一盘棋”。要进一步强化预算单位的支出责任,提前做好预算执行的前期工作,加大预算执行的督促和检查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要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切实控制和减少执行中的调整事项,除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由部门内部调剂,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五)严格执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规范津补贴要求。目前我市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主要有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区津贴以及其他明文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除了这些明确保留的津补贴及个别市、区政府特殊奖励事项外,一些部门文件规定的奖励补贴都是无效的。
(六)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按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如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支付财政资金。
(七)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各街道、各部门应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主体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部门预算、决算公开透明,认真做好“三公”经费的公开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各项预算公开工作。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加大审核力度,完善审批程序,按照要求编报“三公经费”预算。2013年各部门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原则上不得超过2011年决算规模。具体编报口径: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应按照不超过已核定的各单位出国经费额度编报。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按照预算实际安排的经费填报,公务用车购置费按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公务用车购置计划编报;各单位应对公用的油耗和维修保养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事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预算按照不超过上年控制数填报。
五、2013年财政预算编制时间要求
各街道、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着手组织2013年预算编制工作。各街道的预算(草案)简表应于10月1日前报区财政局审核,并于10月7日前将经街道党工委会议研究后的街道预算(草案)报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应于9月20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收支预算建议数报区财政局审核。9月21日前各相关部门应将审核汇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数报区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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