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12-03 11:51

厦思政办〔2013123号    20131014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思明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区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和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全面核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掌握我省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继续保持土地、矿产执法高压态势,严格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土地、矿产利用开发和管理秩序。

二、检查对象、内容和依据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为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落实。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动员部署

20131月至2月,结合国土资源部和省、市国土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动员部署和工作培训。

(二)开展核查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和开展土地变更调查时下发的卫星遥感监测成果图、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由市国土直属分局牵头,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核查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疑似违法图斑和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有关情况,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有关政策要求,逐一判定图斑性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改。根据核查结果,填写《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矿产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对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填写《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

(三)工作分工

市国土直属分局:负责卫片图斑核查数据成果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的上报;将违法用地图斑涉及的土地违法行为函告区政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案件的移送、申请、执行等衔接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违法用地图斑涉及违法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并及时立案查处,并将整改查处结果通报市国土直属分局,在9月底前完成整改查处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国土直属分局通报进展情况;负责卫片图斑中涉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

区旅游园林局:负责违法用地图斑涉及占用或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和查处。

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对违法用地图斑涉及建设墓地行为进行查处。

各街道:牵头组织实施违法建筑的拆除和没收交接工作;组织和督促土地的复耕、复垦工作。

区监察、建设、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查处到位,做到既查处事又处理人。

(四)组织督查

区政府办、监察局、城管执法局成立督查组,对各街道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定期通报各街道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对街道各阶段工作开展督查。

五、政策界限

(一)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检查(监测)时段。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与土地变更调查相衔接,疑似违法图斑全国检查(监测)时段统一为201211日至20121231日。

2.取消“6.30”政策。对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在6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消除违法状态,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的政策(即“6.30”政策)停止执行。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和目标要求落地,增加土地有效供应保障民生,在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尚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

4.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区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在实施责任追究时,根据市、区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作为情节区别对待。同时,要根据个案情况,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5.违法用地符合规划认定。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考虑规划修编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省、市(地)级规划大纲已审核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大纲的,以审核通过的规划大纲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违法用地发生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6.试点地区有关用地适用试点政策。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和矿业用地试点等试点地区,在判定试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时,按相应的试点政策判定,在《土地疑似违法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用地手续栏目中填报有关批准手续,同时在试点类型栏目中标注相应试点类型和批准试点的文件号。

7.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下发的疑似违法图斑是经土地变更调查已经认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核查后不得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取消实地伪变化填报选项。

(二)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有关政策

1.合法、违法、伪变化图斑的判定标准。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矿业权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的权限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对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矿业权人依法办理延续登记且登记机关受理的,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合法图斑。

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产卫片图斑判定为违法图斑。

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坐标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2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

2.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处理方式。对于违法勘查开采行为,采取立案、非立案处理、不处理等三种处理方式。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处理;通过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的,为非立案处理;不处理是指对于历史遗留的开采痕迹,停采多年已经自然恢复,无需处理。非立案处理、不处理必须说明情况并附相关材料。

六、时间安排

20131月至6月,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对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进行整改、查处。

20137月至8月,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

2013930日前,接受省国土资源厅的核查,1015日,省国土厅完成省级检查验收。

20131015日至1113日,接受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街道办、相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做到边检查、边查处、边整改,形成执法合力。

(二)加强整改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违法事实严重、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告。对于违法建筑,尽量采用简易处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或动员违法当事人自行纠正。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和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在查处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三)确保真实准确

要按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纸质文件必须与电子数据一致。纸质文件须由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对存在虚报、瞒报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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