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筼筜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时间:2014-01-30 09:52

厦思政〔2013187     2013年12月19

因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项目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7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湖滨东路站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13298号)等文件载明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约为1941.54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4510日止。

五、最后搬迁期限:2014610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1号线(筼筜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

轨道交通1号线(筼筜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占地面积约0.19万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轨道交通1号线(思明区筼筜段)征收范围涉及门牌号为:湖滨四里69号。

(二)征收范围总占地面积约0.19万平方米。

(三)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角点坐标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补偿办法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装修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三、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签约搬迁奖励:

(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商业用房3000/平方米、非商业用房500/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

(二)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对违法建筑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

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但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实测面积按每平方米框架600元、砖混500元、简易350元、棚150元给予搬迁奖励。其装修按不高于150/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四)三轮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

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签约奖励。

(五)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公房承租面积)给予800/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六)签约后15日内搬迁的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一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8万元/户。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二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4万元/户。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2万元/户。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房屋产权用途为商业及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按20/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根据闽建[2012]13号及厦府[2013]38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执行。

(三)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2003119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户,电表补助费500/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部,空调移机费150/台)。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经营者主动搬迁交房的,也可按下列方式“二选一”就高给予补偿、补助。

1)方式一

①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经营者,在市社保经办机构未登记职工人数的,经营企业可按从业人员5人,个体工商户可按从业人员2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予6个月的职工工资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本补偿不与《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的职工工资补偿重复给予,但可由经营者“二选一”。

②对在合法建筑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搬迁费可以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或按3万元/户标准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③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相符的或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经营者,搬迁费按评估结果的50%或按1.5万元/户标准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的50%给予补助。

2)方式二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际经营者按规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按其实际经营的产权(含直管公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该补助费不低于每户3万元,不超过每户15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由选定的1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进行评估。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六、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二楼

联系电话:0592-2667146

(二)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筼筜街道办事处

地址:思明区莲滨里28-33

联系电话:0592-5377331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七、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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