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3〕207号 2013年12月31日
被征收人王桂平:
思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110KV厦港变电站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2013〕10号),并于2013年1月31日进行公告。思明区民族路86号803室房屋(下称被征收房屋)在公告的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095979号,建筑面积:63.48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权属人:王桂平。因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在《110KV厦港变电站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13年7月30日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3年12月4日征收部门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思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3日组织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未果。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征收补偿方案》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
1.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价值:评估总价为人民币876468元;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计算结果为人民币897988元。本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选择就高按人民币897988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东坪三里28号204室,建筑面积81.19平方米,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4565元/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182532元。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还应支付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差价款人民币284544元。
(二)货币补偿: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的房屋货币补偿价值为1139923元,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应支付货币补偿总计人民币1139923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请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一种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逾期不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位于被征收房屋楼顶的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为46.215平方米。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该房屋不予补偿。
三、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应支付搬迁补助费人民币889元。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水电表、空调移机等补助费和装修补偿费,因被征收人未提供相关单据也未确认相关数据,待被征收人搬迁后,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根据实地查验情况,按《征收补偿方案》或评估结果予以补助或补偿。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还应支付三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14310元。
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房屋楼顶上的46.215平方米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腾空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095979号)同时收回,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逾期不搬迁的,思明区人民政府将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被征收人仍应支付征收实施单位厦港街道办事处差价款人民币284544元。
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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