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4〕67号 2014年6月13日
被征收人吕育祺: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思明区政府)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梧村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2013〕186号),并于2013年12月19日进行公告(厦思政〔2013〕190号)。
你作为产权人位于思明区湖滨南路246号之四308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公告的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01063978号,建筑面积:46.21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位于被征收房屋主体南侧、西起第27间杂物间也在公告的征收范围内,根据龙岩市经纬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测量平面图及房产分户平面图,建筑面积为3.83平方米。
因你与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思明区征收办)、征收实施单位思明区政府梧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梧村街道办)在公告及《轨道交通1号线(梧村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14年5月10日届满前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5月28日,思明区征收办与你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同日思明区政府组织你和思明区征收办、梧村街道办进行调解,均未果。为此,思明区征收办于2014年6月10日报请思明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你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
1.根据信惠房估字〔2014〕C第166号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价值为人民币838100元。
2.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东坪花园A1地块6号楼东坪三里30号205室,建筑面积75平方米,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6537元/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240275元。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还应支付梧村街道办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402175元。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值根据《补偿方案》计算结果为人民币1135851.04元;根据信惠房估字〔2014〕C第166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838100元。本着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选择就高按人民币1135851.04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请你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一种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根据《补偿方案》,梧村街道办应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人民币646.94元;按人民币75.68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费人民币10491.52元;按人民币11051.40元/平方米给予杂物间补偿费人民币42326.86元;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费经评估(信惠房估字〔2014〕C第32号)为人民币29805元。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水电表、空调移机等补助费,因你未提供相关单据,待你搬迁后,由梧村街道办根据你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的情况,按《补偿方案》予以补助。若你选择产权调换,梧村街道办还应按照人民币300元/平方米结合安置房建筑面积向你支付安置房装修补助费人民币22500元。
三、你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房屋及杂物间腾空并交付梧村街道办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厦国土房证第01063978号)同时收回,交给梧村街道办。逾期不搬迁的,思明区政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你仍应向梧村街道办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402175元。
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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