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1.5.2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1.5.3 统一领导,服从指挥
1.5.4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5.6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1.6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2.1.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2.4 指挥协调
2.4.1 指挥协调机制
2.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1.2 预防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发布、级别调整和终止
3.2.3 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3.3.3 信息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I、Ⅱ、Ⅲ级应急响应
4.1.2 Ⅳ级应急响应
4.1.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4.2.2 应急监测
4.2.3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4.2.4 应急处置
4.2.5 转移安置人员
4.2.6 医疗救援
4.2.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2.8 市场监管和调控
4.2.9 维护社会稳定
4.3 信息发布
4.4 响应终止
4.4.1 终止条件
4.4.2 终止宣布
4.4.3 终止后处置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防控
5.2 环境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善后处置
5.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应急资源保障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其它保障
6.6.1 交通运输和生活保障
6.6.2 医疗保障
6.6.3 保险
6.6.4 应急能力建设与监督
6.6.5 宣传教育与培训
6.6.6 应急演练
6.6.7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修订和解释
7.3 预案再次修订
7.4 预案实施日期
8 附件
附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3:思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职责
附件4: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附件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附件8: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大气、水体、土壤等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海洋工程、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适用于本区界外发生但影响到本区的突发环境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厦门市思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执行。
1.4 预案衔接
厦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大类组成。出现跨区、市的情况时,启动上一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本预案是《厦门市思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思明区各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2)各相关部门及街道办应参照本预案编制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下一级预案,应与本预案建立有机衔接,形成有力支撑。本预案启动时,相关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3)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当本区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区时,本预案与其相关下级预案视情启动。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宣传普及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减少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进行分级响应,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5.3 统一领导,服从指挥
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1.5.4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事发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时报告区政府和思明生态环境局。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及时报市政府组织处置。
1.5.5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救援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6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各部门、各街道要建立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保证人力、物力、财力的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各环节衔接,做到早准备、早发现、早处置,及时准确地科学处置,防止次生事故或次生灾害。
1.6 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事件分级发生调整,本预案从其规定。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政府成立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为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厦门市思明生态环境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和思明消防救援大队队长为副总指挥。总指挥不在时,由总指挥指定其中一名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工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委宣传部)、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思明公安分局、思明交警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各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
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思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职责见附件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全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前,领导指挥全区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批准启动、终止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组织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3)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援,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
2.1.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挂靠思明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区环境应急办主任由思明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人为办公室组成人员。
区环境应急办职责:
(1)承担全区环境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负责收集分析环境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掌握环境应急资源信息,督促环境风险源单位和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准备;
(4)监督指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部署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5)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组织环境应急专家开展工作,评估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
(6)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思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4。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接管区级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职能,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指令;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并实施应急处置,控制、消除危害影响;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治、安全警戒、信息发布等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4)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为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实时信息和数据;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增援;
(5)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终止的建议,经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终止。
同时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设置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等专业工作组,在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1)污染处置组
由思明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思明公安分局、思明交警大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应急监测组
由思明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依托厦门市环境监测站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监测的布点、频次、监测方法等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有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评估污染物的危害和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思明生态环境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4)应急保障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思明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牵头,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发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区属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思明公安分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司法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协助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思明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建设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8)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办依托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专家库的专家和辖区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区环境应急专家组。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各相关部门分别从本行业或领域专家库中选邀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现场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为事件防范、应急救援和后期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汇总相关调查监测数据,分析研判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级别;提出对污染物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 指挥协调
区环境应急办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经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区政府汇报,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由事发单位负责人(或主管)负责现场应急先期处置的指挥协调,直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同时,组织事发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工作。
(3)各有关部门按照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参与本领域(行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
(4)当省、市启动应急响应时,服从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2.4.1 指挥协调机制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的基础资料,区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监测、现场处置等工作的开展。
2.4.2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应急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影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市政园林、公安、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并报告区环境应急办。
3.1.2 预防
区环境应急办应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分析区域环境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逐步建立环境风险源及其周围环境风险敏感目标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及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健全环境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整改,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思明区人民政府和思明生态环境局。
各相关部门、街道办、相关企事业单位应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程序落实”。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依法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防护和救援设施装备的使用方法,定期维护设施装备,保证装备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经研判,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经研判,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经研判,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预警:经研判,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级别调整和终止
(1)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区级人民政府在无法甄别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办,由市环境应急办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
区环境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
(2)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终止
区环境应急办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及时报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部门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解除相关预警措施。
(3)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咨询电话、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4)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新闻宣传组应及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器、智能终端、当面告知等渠道和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3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以及各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区环境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24小时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电话为12369。
思明生态环境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明生态环境局应当4小时内向思明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明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分钟内向思明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速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速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从区级速报到省级人民政府不得超过30分钟。在做好信息速报的同时,思明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明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作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书面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思明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思明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区或者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环境应急办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事件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环境应急办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应急主管部门。
3.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及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相关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见附件5,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见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见附件7。
3.3.3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事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范围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等级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1.1 I、Ⅱ、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向市环境应急办报告,由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同时立即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直到上级政府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4.1.2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工作,启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应急职责。
在进行IV级响应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总指挥人选,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2)根据需要立即组织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和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环境应急办调集周边的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3)加强与事发地街道办、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专业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4)召集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研究应对措施,为环境应急指挥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5)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6)对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进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4.1.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超出本级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领导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领导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重要区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当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事态已经得到全面控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8。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进行应急救援、现场污染处置等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并安排有关技术人员赶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开展污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评估污染程度及范围,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和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助区生态环境局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开展现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2.1 先期处置
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区政府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2.2 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潮流等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人员和设备,及时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事发初期,根据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根据需要,结合监测结果,应急监测组应会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4.2.3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针对危及人身安全、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以人员救护,控制危险源,防止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的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应急检测组和专家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切断污染源。
4.2.4 应急处置
(1)污染处置
针对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①大气污染型
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大气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关闭、封堵、喷淋等措施减轻大气污染,并防止洗消废水引起二次污染。必要时,及时组织疏散受到大气污染物影响的人员。
②水体污染型
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水文部门提供的水文信息、海洋部门提供的潮流信息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信息开展水体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根据污染物特征,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的扩大;采取中和、沉淀、分解、吸附、打捞、微生物降解等应急处置方式,消除水体污染,并防止洗消废水引起二次污染。
③土壤污染控制措施
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污染处置组立即查明和切断污染源,并根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土地污染相关信息,开展土壤污染扩散趋势分析,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采取隔离、吸附、去污洗消、临时收储、转移异地安置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措施开展有效处置工作,消除环境影响。
④生态破坏控制措施
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污染处置组立即开展查明原因、损害调查和评估工作,提出生态修复方案,指导被污染单位或所在区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4.2.5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6 医疗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协调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7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配备专业防护装备,如佩戴防毒、防尘面具,或者采取呼吸道防护、隔绝服防护等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发生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污染事件时,应使用防爆型救援器材和工具,应急救援人员不得穿化纤衣物和带钉的鞋,关闭手机。
4.2.8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销售,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健康伤害等。
4.2.9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信息发布
Ⅰ、Ⅱ、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应分别报请省、市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Ⅳ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区环境应急办组织起草信息发布内容,由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向社会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见附件6。
4.4 响应终止
4.4.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 终止宣布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由响应发布单位宣布响应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4.4.3 终止后处置措施
(1)相关专业应急人员对本部门遭受污染的应急装备、器材实施消毒去污处理。
(2)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单位和人员有序撤离。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环境应急办视情继续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价,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防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合法处置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经收集后应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应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防控体系,做好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加强员工专业素质培训和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教育,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再次发生。
5.2 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要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原因和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思明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政府财政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5.4 善后处置
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确认和理赔。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制定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5.5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进行责任追究,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有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实施需要,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每年提出项目支出需求(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装备、应急技术支持、培训及演练等)纳入部门预算,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研究审批结果,对突发环境事件按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别提供资金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思明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以及应急专家库等队伍建设,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力量,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参与配合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区应急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协助联系具有危险化学品救援能力和有经验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强化应急力量支援。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环境风险企业要组建环境应急处置队伍,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6.3 应急资源保障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增加应急指挥、监测、防护、通信、处置等应急设备和应急物资的储备,明确全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性能、储备点和调度规则等。
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就本单位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报区环境应急办备案,区环境应急办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如与相关施救公司签订协议,偶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呼叫并派出施救拖车等),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资。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畅通,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区环境应急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和完善通讯联络系统,明确负有救援保障任务的部门和个人,各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并保证运行状况良好,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络员、联系电话报区环境应急办备案,区环境应急办定期更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队伍联络员的联系方式。
区环境应急办及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5 技术保障
依托厦门市环境应急专家库,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技术问题。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数据信息库,为日常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时提供决策咨询依据和信息保障。
6.6 其它保障
6.6.1 交通运输和生活保障
区交警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由区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和车辆有序通行。
6.6.2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相关医疗保障。对重大疫情实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6.3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特别是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规定及时、足额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6.4 应急能力建设与监督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我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对区相关部门、企业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有关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6.6.5 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教育:区环境应急办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政府机构、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培训: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的培训。
6.6.6 应急演练
区环境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其中,区环境应急办负责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要根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处置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法,同时检验应急预案。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6.6.7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1)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2)环境应急
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3)先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4)后期处置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5)应急监测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污染物浓度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应急演练
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调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
7.2 预案修订和解释
本预案由思明生态环境局制定、修订和解释,由区政府批准发布。
7.3 预案再次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应急演练或应急处置中存在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5)区环境应急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8 附件
附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3、思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职责
附件4、思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附件6、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附件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附件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附件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3
思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及企事业单位职责
一、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机构和应急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本专业领域的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工作。
(一)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区委宣传部):组织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网上舆情管控和舆论引导,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和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二)思明生态环境局: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日常应急值班;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和调查;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并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三)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协调配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处置或提出安全处置方案。
(四)思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调市消防支队组织对火灾、爆炸现场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五)思明公安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协助设立警戒区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六)思明交警大队: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对现场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控,指挥疏导车辆有序通行。
(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开展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开展患者的医疗救治,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
(八)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保障。
(九)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城市供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市政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分布资料。
(十)区建设局:参与区管建筑工地相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十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立项审批环境应急组织体系基建设施项目。
(十二)各街道办事处:协助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配合应急调查工作。
涉及毒气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请求上级支援。
二、企业事业单位职责
各企业事业单位是环境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组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的规定,负责事件的处置工作。要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疏散、财产转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事故影响超出企业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请求救援。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事发单位应积极参与救援和处置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取证,提供污染物的相关信息资料,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附件4
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
职务 |
单位职务 |
姓名 |
联络员 |
应急值班电话 |
|
总指挥 |
副区长 |
张云鹏 |
张晟毅 |
2667001 |
|
副总 指挥 |
区政府办副主任 |
谢 晖 |
张晟毅 |
2667001 |
|
思明生态环境局局长 |
林 晔 |
汤元胜 |
5195867 |
|
|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
张庆涛 |
林志杰 |
5880910 |
|
|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蔡立峰 |
龚书杨 |
2985369 |
|
|
成员 |
区环境应急办主任 |
张碰奎 |
汤元胜 |
5195867 |
|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
吴纪铭 |
杨长平 |
2667506 |
|
|
区应急管理局 |
林福旺 |
林志杰 |
5880910 |
|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许森磊 |
龚书杨 |
2985369 |
|
|
思明公安分局 |
郑旋强 |
刘熙勇 |
3583514 |
|
|
思明交警大队 |
王生容 |
李毅敏 |
5052009 |
|
|
区卫生健康局 |
戴俊生 |
石承登 |
2056782 |
|
|
区财政局 |
戴洁慧 |
马 良 |
/ |
|
|
区市政园林局 |
王定苍 |
沈毓煌 |
2525110 |
|
|
区建设局 |
曾梅芳 |
陈明哲 |
2022960 |
|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许培辉 |
陈建龙 |
2667037 |
|
|
滨海街道办事处 |
谢益龙 |
张 铭 |
2082644 |
|
|
中华街道办事处 |
严开松 |
张永辉 |
2024314 |
|
|
厦港街道办事处 |
余署峰 |
兰 丰 |
2087649 |
|
|
莲前街道办事处 |
吴迎进 |
王子轩 |
5909600 |
|
|
嘉莲街道办事处 |
何邵坤 |
吕雪玲 |
5539319 |
|
|
筼筜街道办事处 |
张文聪 |
洪志勇 |
5377200 |
|
|
梧村街道办事处 |
俞尧挺 |
冯必均 |
2330901 |
|
|
开元街道办事处 |
郑 瑛 |
苏黎阳 |
222255 2 |
|
|
鹭江街道办事处 |
吴 琳 |
赖 蕾 |
2055279 |
|
|
鼓浪屿街道办事处 |
杨邑新 |
林宗德 |
2063603 |
区环境应急办电话:5195867 传真:5195813
区应急管理局电话:5880910 传真:5818641
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表
|
发生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件 级别 |
|||||
|
发生 地点 |
|||||||
|
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 |
(包含学校、医院分布,是否有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情况) |
||||||
|
事件 经过 |
(包含起因、危险源和污染物种类数量、人员财产损失、环境影响、处置过程、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
||||||
|
报告人 |
联系 电话 |
报告单位 (盖章) |
|||||
|
签发人 |
报告时间 |
||||||
附件6
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一、事件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二、应急响应情况
三、应急救援工作成效
四、下一步的计划
五、需要澄清的问题
附件7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基本内容格式
一、前言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件类别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件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件单位概况
事件单位成立的时间、改(扩)建时间、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污染产生及处理情况。
三、事件发生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件经过
事件发生过程、主要违法事实、事件后果等。
(二)事件报告(初报、续报)、处置情况。
四、事件原因及性质
(一)事件原因
⒈直接原因
⒉间接原因
(二)事件性质与分级
五、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事件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件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件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环境监测数据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事件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8
思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26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