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未成年人用网普及
未成年人大额充值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未成年人在网络平台上
进行网游充值行为是否有效?
家长能否要求网络平台退款?
一、案例介绍
原告李某的女儿李小某,12岁,为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8月19日,李小某使用其母亲手机,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主播诱导下,分别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被告网络游戏平台分多笔充值游戏币共计9000余元。次日,在相近时段又在该网络游戏平台上充值超6万余元。为此,李小某父母诉至法院,主张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网络平台公司退还涉案游戏充值费用。
(一)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成年进行网络游戏充值行为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其年龄、智力水平等进行综合判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本案中,李小某12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购买大额的游戏币累计金额近7万元,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如事后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则李小某在该平台充值购买大额游戏币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审查未成年人身份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本案中,某网络平台经营者未采取正确措施合理限制李小某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向李小某提供了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亦未对未成年人身份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某网络平台应退还相应款项。
综上,李小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短时间内向网络游戏平台充值并购买高额游戏币的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后续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且网络平台主播有诱导未成年人进行充值消费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李小某购买高额游戏币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父母作为李小某的监护人有权向网络平台要回这笔钱
二、温馨提醒
(一)对未成年人而言:
不断提升法律意识及网络安全意识,自觉抵制不良网络信息的影响。
(二)对家长而言:
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对孩子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进行有效管控,引导孩子安全、合理、科学使用电子产品。
(三)作为提供网络运营服务的平台:
应健全并完善审核机制,共同筑牢未成年人安全用网的坚固防线!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四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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