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思明区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时间:2023-04-13 17:24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重,养老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为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2017年和2018年,我区先后出台了《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居家养老工作的通知》(厦思政办〔2017〕69号)、《厦门市思明区关于印发思明区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思政办〔2018〕81号),现文件有效期也已经到期,且省市的相关文件也对其中的部分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有必要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工作。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通知》主要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 号)、《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6〕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2]95 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标准的通知》(厦民〔2022〕166号)等文件。 

  自2022年下半年开始,区民政局积极与市民政局沟通,筹备文件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并配合市民政局开展居家养老政策调研。2023年初正式启动文件修订工作,2023年4月,本局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养老工作实际情况,多次研究修改完善,形成了《思明区关于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共10条措施。

  (一)第1、2、3条措施,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2〕95 号)、《福建省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到 2025 年每个街道均应建有1个以上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个居家养老服务站,1个以上社区食堂(长者食堂)。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食堂的建设任务、建设标准、运营管理等进行了明确。针对当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落实难问题,采取“加大可供利用的社会闲置用地、存量商业服务用地、闲置设施整合使用力度”推进照料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资源”合理配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依托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餐饮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设置社区食堂(长者食堂),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

  (二)第4、5、6条措施,解决专业化服务组织持续运营难的问题。保留(厦思政办〔2018〕81号)文件中,有关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补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床位补贴等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照料中心运营补贴的发放标准。对我区出台的(厦思政办[2009]46号)、(厦思政办〔2013〕29号)的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对老年助餐工作的建设补助、服务对象、餐费标准提出要求,明确每个社区食堂(长者食堂)、长者餐厅的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政府兜底保障对象可无偿享用午、晚餐。

  (三)第7、8、9条措施,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落实(厦府办〔2016〕174号)文件规定,保留(厦思政办〔2017〕69号)文件中有关居家养老购买服务的规定,规范居家养老购买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无偿、低偿及有偿服务对象,无偿及低偿服务对象每星期应提供不少于4小时的政府购买服务,其中3小时家政服务,1小时医疗服务。根据(厦府办〔2016〕174号)、(厦民〔2022〕166号)文件规定,对(厦思政办〔2017〕69号)文件中有关政府购买社区为老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明确“根据每个社区内的老年人口数,每500名老年人配置1名助老员”、“社区助老员工资待遇由各街道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标准确定”。对社区助老员的服务内容、监督管理进行明确。根据(厦民〔2022〕2号)文件精神,将本区户籍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纳入家庭养老床位政府兜底保障范围,规定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的资格审核要求及服务要求。

  (四)第10条措施,解决政策措施落地落实难的问题。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全面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质量,提高老年群众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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