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21-17-04-2026-016 成文时间 2026-06-18
发布机构 思明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思明莲前文兴东路“3·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内容概述: 思明莲前文兴东路“3·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有效性:
思明莲前文兴东路“3·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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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日13时40分许,我区莲前街道文兴东路与前埔南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事故当场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后经医院诊断,驾驶员及1名乘客也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莲前文兴东路“3·2”道路运输车辆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厦思政〔2026〕30号)的要求,思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思明莲前文兴东路“3·2”道路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成员由思明区人民政府、思明区应急管理局、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思明大队、思明区总工会、思明区莲前街道办事处、湖里区应急管理局、集美区住建和交通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同时委托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福建美亚柏科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鉴定,对车辆位置记录信息、行驶速度记录信息等数据进行提取鉴定,出具了《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6〕痕鉴(速)字第37号、 闽厦贸司鉴中心〔2026〕痕鉴(痕)字第99号、闽厦贸司鉴中心〔2026〕痕鉴(轨)字第7号、《福建美亚柏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美亚〔2026〕数鉴字第384号。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街道文兴东路与前埔南路交叉路口“3·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张XX驾车时身体不适,操作失当,车辆超速行驶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事网约车闽DDKXXXX注册平台企业。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1日,法定代表人:王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C5KJQ421,企业注册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嵩屿中路809号航运大厦1102室之200,实际运营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1050号。许可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目前公司运营车辆共1584台,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共1209人。公司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架构,设立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部、司管部、客服部三大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在岗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二)事故发生人员基本情况

  1.驾驶人基本情况

  张XX,男,出生日期:1986年,发证机关: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9年12月17日,有效期限:2025年12月17日至2035年12月1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县,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张XX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至2046年2月26日,系闽DDKX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张XX于3月1日承租车辆并完成“享道出行”平台注册登记,3月2日11时许正式投入运营。事故发生前,其承接订单,驾车从鑫塔水尚前往前埔方向。

  2.死者基本情况

  颜XX,男,汉族,196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系行人,出行目的:拟前往前埔南站乘坐BRT往厦禾路斗西路方向去上班,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伤者基本情况

  (1)林XX,女,汉族,201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址:厦门市思明区,黑色自行车驾驶人,系学生。出行目的:从华林花园拟前往上学,在事故中受伤。

  (2)吴XX,女,汉族,197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现住址:厦门市思明区,红色自行车驾驶人。出行目的:因从事家政工作需要,从华林花园拟前往店上西里,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甲车:闽DDKXXXX号小型汽车,埃安牌AION,车辆类型:小型新能源汽车,注册日期:2021年10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机动车所有人:厦门志远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东宅刘厝里1-101号,车辆注册平台:享道出行(超惠一口价),事故发生前车辆状态:正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营业部投保商业险。

  近三年事故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该车未发生一般程序以上事故。

  近三年违法记录情况: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事发前该车有21条违法记录,主要为违停5条、闯禁行、闯红灯各3条、违反限行、不按道行驶、超速、逆向行驶各2条、占用公交车道行驶、乘坐人员未使用安全带各1条(上述违法均非肇事司机张XX)。

  乙车:二轮自行车(黑色),系林XX驾驶。

  丙车:二轮自行车(红色),系吴XX驾驶。

  丁车:闽D8XXXX号小型轿车,北京现代牌,车辆类型:小型新能源汽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唐XX,车辆行驶证登记住所:福建省安溪县,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3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8年3月31日,事故发生前车辆状态:停车场内正常停放。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在厦门开展网约车业务,落实《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公司“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围绕驾驶员“准入-运营-应急”全生命周期,将驾驶员安全管理工作划分为准入筛选与岗前筹备、运营管控与常态化保障、安全兜底与应急处置三个阶段,形成全流程、闭环式安全管理机制。

  公司设立专项安全管理架构,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司管部、客服部经理为成员的安全领导小组,全面统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管理、驾驶员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企业负责人已取得城市客运企业负责人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已取得城市客运道路运输安全员证书。

  2026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落实驾驶员岗前培训教育,组织新入职驾驶员开展安全行车、服务规范、车辆维护等培训;二是建立驾驶员管理机制,开展驾驶员信息核验、上岗前教育等基础工作;三是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及整改落实等工作,并按要求报送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3月2日13时40分许,张XX驾驶闽DDKX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沿文兴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文兴东路前埔南路口时操作失当,车辆直线行驶碰撞路口东北侧安全岛行人颜XX,而后继续向前行驶至西北侧安全岛,先后与驾驶红色二轮自行车的吴XX和驾驶黑色二轮自行车的林XX发生碰撞,随后车辆驶入华林花园停车场,与场内停放的闽D8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停止。事故造成颜XX当场死亡,林XX、吴XX受伤并送往厦门弘爱医院救治。事故同时造成路口信号灯断裂、停车场道闸损坏、多辆涉事车辆受损。

  (六)事故现场道路和交通环境

  事故现场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路与前埔南路交叉口,四个转角处均设有安全岛。道路呈四枝交叉路口,路口由交通信号灯控制,东往前埔路方向,西往洪文一里方向,南往会展南二路方向,北往莲前东路方向。路面为干燥沥青铺装,道路中线设有金属护栏隔离,道路两侧设有人行横道。其中文兴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设有限速标志(最高限速40km/h),交通标志、标线齐全有效。事故发生时段为白天,视线条件良好,能见度佳。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死者:颜XX,男,汉族,196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

  伤者:林XX,女,汉族,201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厦门市思明区。

  伤者:吴XX,女,汉族,197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路口交通信号灯断裂、停车场道闸损坏、两辆自行车两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目前事故各方尚未就伤亡人员的人身损害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3月2日13时41分许,思明交管大队接厦门市110警情指令称:前埔路文兴路路口,发生小车冲撞安全岛事故,造成2个以上人员受伤。(警情号:35020020260302002694、警情号35020020260302102699、警情号35020020260302002707)。思明交管大队接到指令后,迅速按照有关接处警规定,指令莲前中队、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赶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2日13时47分许,思明交管大队莲前中队到达事故现场利用警用摩托车进行警戒,将警用摩托车停放在事故车辆后方,并开启警灯警示来车,同时在事故路段开展交通疏导;13时50分许,120到场确认男性伤者已当场死亡,另两名女性伤者随即被送往厦门弘爱医院救治;14时09分,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做好现场防护措施,按要求划定事故勘查区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固定现场的相关证据。随后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带班领导增派警力赶赴事故现场共同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民警现场对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0mg/100ml。15时许现场勘查结束,民警依法扣留闽DDKXXXX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事故车辆,将案件带回进行进一步调查。交通运输部门、莲前街道、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思明大队、事故大队等领导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指导工作,并协调卫健部门派专家赶赴厦门弘爱医院,全力抢救伤员。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到场确认一名男性伤者当场死亡,急救车迅速将另两名女性伤者送至厦门弘爱医院进行救治。交通管理支队思明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及莲前街道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做好死者及伤者家属安抚和后续事故调查善后工作,并做好舆情管控,该事故未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在该起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交通管理支队思明大队莲前中队、交通事故预防处理中队和120急救车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思明大队指挥室、厦门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事故大队等职能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信息报送及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分析

  1.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交通法规,结合交通事故取得的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本起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张XX驾车时身体不适,操作失当,车辆超速行驶引发,其违法行为与本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性原因。

  2.颜XX、林XX、吴XX无交通违法及过错行为。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鉴定和取证情况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道路监控视频:证明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固定和记录了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聘请书、委托书:证实了厦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思明大队事故处理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材送检,在颜XX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尸体检验,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4.当事人的讯问、询问笔录:查明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5.证人证言:进一步补强证据链,印证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6.《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6〕痕鉴(速)字第37号鉴定意见: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与行人颜XX发生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21.5km/h;与吴XX、林XX发生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95.2km/h。

  7.《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6〕痕鉴(痕)字第99号鉴定意见: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灯光、转向及行车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未见异常。

  8.《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厦贸司鉴中心〔2026〕痕鉴(轨)字第7号鉴定意见:(1)张XX驾驶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沿文兴东路由东往西方向的左起第一车道运行,当其途经店上路及前埔医院交叉口时,未检见车辆运行动态出现异常现象。当车辆驶入前埔东路交叉口时,其行进方向的机动车道信号灯应为红灯;沿原行进方向运行至文兴东一里南1门路段时,检见车辆突朝右前方偏移加速行驶。(2)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在持续加速且朝右偏移的运行过程中,以约114.3km/h的行驶速度冲入文兴东路与前埔南路交叉路口处的东北侧安全岛,与行人颜XX发生碰撞,沿原行进方向以约95.2km/h冲入路口西北侧安全岛并先后与停留在该处的吴XX、林XX发生碰撞。(3)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冲出路口西北侧安全岛后,直至停驶于华林花园小区道闸内停车场的过程中,未检见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尾部制动灯呈点亮状态。

  9.《福建美亚柏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美亚〔2026〕数鉴字第384号鉴定意见:1.在编号为20260309010-001的T-BOX模块中检出车身数据3717425条,包含车辆登入信息745条、整车数据542298条、驱动电机数据472239条、车辆位置数据532951条、极值数据542298条、报警数据542298条、可充电储能装置电压数据542298条、可充电储能装置温度数据542298条;对送检T-BOX模块2026模块2026年3月2日13时38分至2026年3月2日13时40分中的整车数据、车辆位置数据的分析表。2.在编号为20260309010-002的行驶记录仪模块中检出大车行驶记录仪216344条,包含位置记录信息22066条、行驶速度记录信息178320条、事故疑点列表15958条;对送检行驶记录仪模块2026年3月2日13时38分至2026年3月2日13时40分中的位置记录信息、行驶速度记录信息数据的分析表。对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位置记录信息、行驶速度记录信息数据等进行分析。

  10.事发地点“110”监控证实了:(1)张XX驾驶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沿文兴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事实;(2)张XX驾驶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持续加速且朝右偏移,后直线状态行驶,先后在路口东北侧安全岛及西北侧安全岛分别碰撞行人颜XX及驾驶自行车在该处的吴XX、林XX的事实。

  11.经现场对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张XX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mg/100ml。

  12.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公交鉴(法病)字【2026】26号鉴定意见:颜XX符合头部、胸腹部及四肢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13.厦门弘爱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了林XX、吴XX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

  14.厦门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了驾驶员张XX、乘客吴X文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

  15.经调查,闽DDKXXXX号小型轿车系厦门融亿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厦门志远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主)承租该车辆,后张XX向厦门融亿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该车辆,事发时正处于完成“享道出行”平台(企业名称: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派发运输单运输过程中。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交通亡人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立即对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启动对该公司的亡人事故调查。经查,涉事驾驶员张XX于2025年2月13日通过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2026年3月2日11时10分至12时42分,公司组织其开展入职岗前培训,培训时长1小时32分钟,培训内容涵盖安全行车规范、安全生产红线、驾驶员安全保障、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运营服务标准5个方面,但培训结束后未组织考核。调查组指出,该公司存在事故整改措施未形成专项报告、事故警示教育开展不够深入、涉事驾驶员虽然有开展岗前教育但是教育时长不足、教育程度不够等问题。

  随后,调查组对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志远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厦门融亿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并开展联合检查。经查,厦门志远宏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厦门融亿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后者与张XX之间均签订有《汽车租赁合同》,三者之间产生的租赁关系主要存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事故车辆所属企业为网约车平台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已完全纳入网约车行业安全监管范畴。调查组指出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未如实登记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存在教育台账记录不规范的问题。二是驾驶员入职审核不到位:经抽查驾驶员岗前教育培训记录,新入职人员张XX岗前教育培训仅有1小时32分钟,学习效果无法保障。三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责。同时,执法人员根据《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汲取南平“2·11”货车坠桥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要求,现场督促该公司严格落实驾驶员入职审核制度,规范建立驾驶人健康档案,全面落实车辆安全例检、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车辆动态监控等制度。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成因分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故责任划分如下:

  张XX驾车时身体不适,操作失当,车辆超速行驶,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有关规定,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鉴于张XX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对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安全教育培训台账记录不规范,未完整、准确记录培训内容、培训时长、考核结果等核心信息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驾驶员入职审核不到位,经抽查驾驶员岗前教育培训记录,涉事驾驶员张XX岗前培训时长仅 1 小时 32 分钟,且未组织培训考核,无法保障学习效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企业现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的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等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不宜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的司法解释。”因此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厦门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各级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要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短板弱项举一反三,从严从细落实整改举措,全力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有效遏制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作为。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当前全区交通安全形势严峻,整体交通亡人数据呈上升态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共治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补齐工作薄弱短板、举一反三,主动作为。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主动抓好抓实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坚决维护交通安全形势平安稳定。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厦安字〔2024〕1号)规定,在事故批复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对事故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核查报告书面反馈至思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强化路面执法管控,加强重点群体宣教。

  交通管理支队数字警务室要加大对辖区主次干道未设置红绿灯的斑马线关注力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出租车、网约车违法行为研判分析,及时调整勤务部署,对电动自行车逆向、闯红灯及驾车使用电话、疲劳驾驶、斑马线不礼让等乱象频发区域开展精准整治。劝导二轮车横过人行横道时要下车推行,坚决遏制涉网约车、出租车、涉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结合“七进”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宣教基地、宣教室、街道、社区等交通安全宣传阵地,加强老年人、出租客运、网约车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交通安全教育,推送典型事故案例及交通安全常识,注意斑马线减速慢行,不分心驾驶、不疲劳驾驶、正确佩戴安全头盔等,提高重点群体的自我安全意识。重点围绕出租车、网约车“酒驾醉驾”“疲劳分心驾驶”“违反信号灯”“斑马线未减速、未停车让行”等易肇事交通违法行为,通过“一案件一行业一警示”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开展面对面交通安全教育,以典型事故案例敲响安全警钟。

  (三)加强多部门协调联动,打通健康数据传导壁垒。

  根据《厦门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汲取南平“2.11”货车坠桥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精神,建议公安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相关要求,积极对接卫健部门,以癫痫病等精神类疾病为重点,定期获取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相关数据,建立完善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数据库,依法依规做好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机动车驾驶资格管理。卫健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就诊人员疾病调查工作。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协同机制,及时掌握驾驶资质信息,以便后续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建议公安交管部门优化驾驶员申领、审验体检标准,将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纳入必检项目,提升筛查精准度。完善患病驾驶员驾驶证注销快速通道,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各部门进一步履行好健康信息推送、资质动态管控、营运准入监管、事故溯源联动职责,构建“健康监测—资质审核—营运监管—事故处置”全链条数据传导体系,从源头防范驾驶员健康隐患引发的安全事故。

  (四)加强企业源头管理,压实安全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分析行业安全形势,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完善驾驶员健康档案,落实驾驶员健康管理责任。推出网约车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合规经营情况及事故发生率等核心指标,划分不同等级、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管。目前小微型客车租赁从事网约车经营类型的公司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建议明确对该类型公司的监管范围及执法权限。将厦门赛可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与力度、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开展联合检查等手段,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相关企业提升安全管理与服务能力,推动网约车行业规范有序、安全健康发展,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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