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林向阳(350211******1018)
地址(住址):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680号
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大队调查终结。
据何厝派出所民警提供线索,2018年6月29日10时,思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会同何厝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思明区前埔社区前村680号民宅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陈言东(执法证号:170082)、俞河富(执法证号:170075)依法亮证,表明身份后,对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场所内摆放有10台电脑,6台处于联网状态,有6名人员正在上网,片区民警对正在上网的刘海龙、董照明、金尚斌等6人进行控制。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本案经批准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经过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从2017年金砖会议后开始,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开办网吧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记录执法人员对前埔社区前村680号民宅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2、《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1份2页,记录执法人员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用于经营无证网吧的电脑进行扣押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的全过程;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1页,记录通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事项;4、《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1页,《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2页,记录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用于无证经营的设备情况;5、《送达回证》2份2页,记录当事人已签收《查封(扣押)决定书》((厦思)文执封(扣)字[2018]第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情况;6、《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情况,当事人表示,从2017年金砖会议后开始,购买二手电脑,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按每小时3元收取上网费,直至被文化执法人员查扣,扣除成本,没有赚钱。7、《文化行政执法照片证据》5页,用照片分别记录在网吧内检查的现场情况。8、厦门市思明区前埔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1 页,确认当事人没有工作,失业在家,家庭条件困难的事实。以上主要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及《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商事主体经营项目涉及的经营场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许可机关和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批准。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经营查处”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营业性歌舞游艺、营业性演出、艺术品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利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文化经营等文化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没收当事人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旧电脑主机10台、旧电脑显示器10台和服务器主机1台、服务器显示器1台,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厦门银行开元支行(凤屿路17号之3-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大队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思明区文化体育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18年7月12日
本执法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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