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思明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思文旅规〔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结合思明区实际,特制定《思明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为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明区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意识发展体育强国,增强全体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加强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体育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思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类社区室内、室外体育健身设施。   

  第一条  思明区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对辖区内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所在居委会体育健身设施的具体管护运营。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体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体育健身设施管护工作,并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具体管护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居委会体育健身设施管护工作。

  第三条  各级管护组织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1.负责对体育健身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督导,每年年终对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

  2.听取街道办事处的体育健身设施管护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二)街道办事处职责

  1.负责做好体育健身设施无偿划转(调入)、入账、登记、报废处置等工作 ;

  2.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体育健身设施的安全巡查和监管工作,对辖区内体育健身设施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3.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协调体育健身设施在管护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4.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

  1.做好体育健身设施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确保设施不流失;

  2.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对体育健身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体育健身设施损毁,及时报修并对后续的更新、拆除、补建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3.保障每处体育健身设施在醒目位置均标明名称、用途、使用办法、开放公告,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做出明确警示说明;

  4.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职,坚守岗位,实时更新体育健身设施清单,做好维修、维护记录。

  第四条  体育健身器材安装后质保期内由厂家提供保修,对保修期内的产品存在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的厂家或经销商,由使用单位上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中标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体育健身器材质保期满后,日常维修保养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补贴等费用由各街道、各单位自行解决。区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对社区体育设施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按评估分数情况的高低拨给一定经费补助,评估情况将作为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社区体育器材随意改变安装地点或挪作他用。各申请单位应对接收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健身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建立相应的使用管理档案。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调整时,要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尽量保留原有体育健身设施,方便群众参与体育活动。

  第八条  社区体育健身器材损坏或失窃,各街道(单位)要及时将受损情况、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九条  室外健身器材因年限已久或严重受损,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和街道共同审核后,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同一类型的健身器材。

  第十条  室外健身器材必须配备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对已受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器材,管理单位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做好维修。

  第十一条  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应上墙,加强各种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维护、检修,并做好使用指导,以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对社区体育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申请单位,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对在社区体育设施投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文化和旅游局定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因使用不当而损坏健身器材者,管理单位应酌情责令其赔偿或修复;对故意破坏健身器材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区对街道办事处体育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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