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规〔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本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优抚体系,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打造平安思明,构建幸福思明,提升辖区居民群众安全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区户籍居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办理,但是行为发生地予以奖励和保障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  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负责本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等部门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评定见义勇为人员伤残等级。各街道、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及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同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广泛宣传我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六条  思明公安分局和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分工负责确认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具体工作按照厦门市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当加强对基层所队民警的教育培训,明确上述文件相关内容,并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等,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召开见义勇为表彰大会,特殊情况及时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或“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其中,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每人奖励2000元至5000元;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每人分别奖励10000元至30000元。

  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提出初步意见,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委员会决定;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建议,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  各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无条件及时组织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法落实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或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先行垫付,再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偿,无法追偿并不能通过保险支付的,由区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对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每月按照厦门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由其居住地所在街道、社区提供证明,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从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发放。

  第九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区分不同情形享受以下抚恤待遇:

  (一)被确认为烈士的,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的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未被确认为烈士的,认定为因公牺牲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予以抚恤;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区财政局安排,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发放;

  (三)其他人员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有工作单位的根据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会审后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负责发放。

  第十条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经其家庭申请,家庭户口所在村(居)及街(镇)审核,区民政局与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会审,报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发放标准为15万元;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根据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情况,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10万元,之后每降低一级减少5000元。补助金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子女、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其子女仍在就学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供小学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助学金,具体标准为:小学每学年2000元,初中每学年3000元,高中(含中职)每学年5000元,普通高等学校(含大专)每学年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为10000元。

  助学申请由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或见义勇为伤残人员提出,经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公示确认后,由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在本区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区人社局、区残联等应当优先帮扶其就业。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区人社局、区残联等应当优先帮扶其直系亲属或者具有抚(扶)养关系的亲属就业。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由区法援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救助和帮扶。区见义勇为促进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经费。

  第十六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费来源:

  (一)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三)福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慈善机构等公益社会团体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渠道收入。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区见义勇为促进会、见义勇为人员捐赠或者捐助。

  缴纳所得税的单位和个人向区见义勇为促进会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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