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圆梦”助学办法的通知
厦思民规〔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

  《思明区“圆梦”助学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圆梦”助学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为构建完善的助学体系,解决本区生活困难家庭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就学保障问题,实现所有困难学子均能顺利完成学业的目标,制定本办法。

  一、“圆梦”助学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就读小学、中学(含中专)、大学(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生,属于下列对象的,经申请可获得“圆梦”助学金:

  (一)本区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下称低保家庭);

  (二)本区在册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圆梦”助学金标准

  (一)研究生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0元;

  (二)本科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0元;

  (三)大专类: 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每生每年资助6400元;

  (四)高中与中专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每生每年资助2400元;

  (五)初中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600元;

  (六)小学类:低保家庭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低保边缘家庭每生每年资助800元。

  三、下列对象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范围

  (一)休学、中途退学或已毕业的;

  (二)脱产、函授、自考、成人高考的;

  (三)自费择校或出国学习的;

  (四)外地来厦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在申请时已在本市以外地区取得户籍,但原本区户籍赴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除外。

  四、申办程序

  (一)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材料,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如下:

  1.思明区“圆梦”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新生录取证明或在校生证明。

  (二)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社区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批,符合助学条件的,发放“圆梦”助学金,每年度办结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含“圆梦”助学花名册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圆梦”助学对象应在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提出申请(大学新生可延期至9月),逾期不再受理。助学金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实行每学年一次性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圆梦”助学金的资金由各街道审核发放,所需支出列入街道预算。

  (二)街道、社区要对“圆梦”助学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并逐户登记造册。

  (三)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助学金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申请助学的,可从区慈善会申请,受理条件和程序按照区慈善会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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