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思明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厦思住建规〔2026〕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思明控股集团:  

  《思明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思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为解决在我区稳定就业的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产业基础人才、台湾同胞、无房职工等的居住问题,服务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配套公建、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配套公建、源泉山庄C地块等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使用及退出。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相关产业园区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环东海域思明工业园、思明东部区域及两岸金融中心(含观音山商务营运区)等产业园区。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2026年1月1日后,首次来思明区就业、创业且35周岁(含)以下的全日制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或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毕业生;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符合产业发展需要的35周岁(含)以下(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骨干人才可参照执行;

  (二)产业基础人才:2026年1月1日后,首次来厦且在思明区或相关产业园区就业、创业,并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三)台湾同胞:在思明区或相关产业园区实习、就业或创业的台湾同胞;

  (四)无住房职工:在思明区或相关产业园区稳定就业的职工。

  第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除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证明材料外,还需依据不同的申请对象按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

  1.申请人与本区用工单位或相关产业园区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2.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在本区或相关产业园区办理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

  3.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满3个月的证明材料;

  (二)台湾同胞:

  申请人持有的台胞证。

  (三)产业基础人才、无住房职工:

  1.申请人与本区用工单位或相关产业园区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思明区及相关产业园区稳定就业(含自主创业)的证明材料;

  2.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在本区或相关产业园区办理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材料。

  第三章 租赁优惠标准

  第五条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人不同的资格予以不同的优惠条件。具体如下:

  (一)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原则上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面积标准,以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五折配租给保障对象。房型以实际配租为准,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参照《厦门市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1〕7号)和《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加大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操作指南》(厦房租赁〔2021〕20号)标准执行。

  (二)台湾同胞:可在享受市区两级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实习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租房补贴的同时,按照市场评估租金租赁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

  (三)产业基础人才:原则上按不超过40平方米/人的面积标准,以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七折配租给保障对象。房型以实际配租为准,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无住房职工:以配租房源项目市场评估租金配租给保障对象。

  第六条  上述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产业基础人才在本实施意见优惠期满后,在符合无住房职工条件的基础上,可按照无房职工租赁标准继续承租。

  第七条  新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和产业基础人才的租赁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申请人依据本实施意见享受租赁优惠的,其依据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可享受的权益,按照本市相关政策中关于“不得重复享受”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四章 申请方式

  第八条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可由企业统一收集申请人信息,以单位集体名义申请;也可由申请人自主发起申请。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集中配租与常态化配租相结合的租赁机制,具体租赁方案由运营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区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租金优惠等内容。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有关证明材料;

  3.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运营企业应当在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运营企业在完成审核工作后,按照申请顺序的先后产生申请人选房顺序号,组织申请人完成选房工作并安排申请人签约入住。

  (四)运营企业应当将选房结果(含申请人姓名、所选房源信息等)通过网络渠道公示5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若第三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运营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后组织复核,异议成立的,申请人须无条件办理退房手续,同时运营企业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第三人;若申请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运营企业负责沟通解释并做相应调整。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对象。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审核申请材料,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住建、税务、人社、市场监管、台办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在收到运营企业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协助调查时间不计入运营企业审核时限。

  第十三条  申请调换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情况重新申请,新的租房合同起始时间为原租房合同解除次日。申请人应在旧租房合同解除前,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因提前解除原租赁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按照其与原运营企业签订的原租房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监管均应严格执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运营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性质和规划用途,并应制定具体的使用、监管制度,避免出现转租、转借、非法经营等违规使用行为。

  第十五条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数据统一管理,未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房源不得启动配租。

  第十六条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各运营企业应当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租赁合同当事人(含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更的,各运营企业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信息变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在思明区辖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经业主单位申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未规定内容,参照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届满之后,对于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承租的保障对象的租赁优惠条件及转为无房职工租赁标准继续承租的相关事项,仍适用本实施意见;若有法律、法规、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前述相关事项做出其他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本实施意见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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