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思明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思人社规〔2026〕1号

  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扩大本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会养老保障兜底功能,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0〕252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遵循“政府推动、政策引导、个人参保、政府补贴”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保险工作,努力实现辖区居民基本养老社会保险全覆盖。  

  二、政策措施

  (一)参保补助措施

  延续2020年政策,对年满46-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户籍居民,采取如下补助措施:

  1.符合参保条件参保且按年度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参保补助(目前最低缴费档次为200元)。

  2.符合参保条件参保且按年度正常缴费的残疾人员、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在政府按规定为其缴纳200元最低参保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对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上述参保对象中残疾人员、贫困人员同时属于计生困难人员且选择4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再增加补助100元。

  3.2025年9月5日起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参保对象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补助发放措施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助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为保证补助经费及时发放,补助经费由各街道按规定进行审核发放,所需经费由各街道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分工,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准确解读政策,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区人社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政策解释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统筹安排工作;区卫健局负责计生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低保、特困对象的认定工作;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区税务局负责参保登记申报、费款征收等工作;各街道负责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兑现补助和业务承办等工作;区社保中心负责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等业务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如遇上级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时,参保补助标准按最低缴费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方案自2026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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