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和《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的文件精神,原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对符合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陆续办理了住房货币化补贴,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区在所属事业单位的货币化发放标准方面有所差异(行政单位公务员发放标准一致)。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统一区属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区属事业单位中有中、高级职称且按法定程序被聘用的工作人员,执行《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中规定的聘用职称享受的标准。
2、区属事业单位中无中、高级职称或者有中、高级职称但未能按法定程序被聘用的干部,其领导层享受85M2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其余干部享受75M2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3、环卫处、城监大队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现有在职人员较多,单位规模较大,该单位领导层享受100M2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管理层享受85M2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其余人员享受75M2的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但城监大队单位今后如转为公务员系列,则按行政单位标准执行。
4、区属事业单位人员在聘用职称与现任职务不一致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5、区级医院在职人员货币化补贴资金承担比例为区财政和医院各50%,退休人员按原渠道由区财政100%负担。街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6、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预[2004]18号)的文件精神,市下放区管理事业单位职工的货币化补贴,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册的职工由市财政按照原有方式继续发放,2004年1月1日以后新进人员由区财政负责解决,按本标准执行。
7、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8、本通知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