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1-02-03-2025-116 成文时间 2025-09-29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9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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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厦思政办〔2023〕4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思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会商核定

  5 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员保障

  7.6 救灾捐赠

  7.7 技术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8.2 预案演练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全面领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应急部门要求,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及《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思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地质灾害、洪涝、风暴潮、冰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4)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委”)加挂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全区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和制度;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重大防灾减灾救灾活动;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落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主      任: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常务副主任: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  主  任:区政府其他副区长

  专职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台办、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发改局(区国动办)、区教育局、区科工局、思明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思明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思明交警大队、鹭江海事处、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思明供电分部、武警厦门支队第一大队、思明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厦门海警思明工作站等。

  2.2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减救灾办)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其他局领导兼任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区防减救灾委日常工作,负责区防减救灾委会议承办、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2)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救灾工作,配合开展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3)组织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4)负责区防减救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减救灾办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全区自然灾害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牵头组织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省、市下拨及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辖区社会救援队伍开展灾后救援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海外侨胞及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负责指导各宗教场所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做好各宗教场所灾害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社会工作部:鼓励社会工作人才、志愿者发挥专业优势,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及时处置,维护网络舆论秩序。

  区委台办:负责协调台湾同胞及台资企业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捐赠、援助等事宜,促进两岸在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区政府办(区外办):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协助做好外国机构和人员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外国媒体来思明采访有关事宜。

  区发改局(区国动办):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救灾项目,按建设程序组织防灾减灾救灾项目的前期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协调有关项目建设;负责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应急条件下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协助组织发布灾情警报。

  区教育局: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学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区科工局:根据应急响应需要,配合市工信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指导、推动工业企业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等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相关防灾减灾救灾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普及防灾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思明公安分局:维护灾区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灾区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司法局: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社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做好人员转移演练。

  思明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区住建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协调并配合市级商务部门做好应急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区文旅局: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市场监管局:做好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的协调工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市政园林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配合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牵头、指导辖区各有林单位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配合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地方性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推动实施;对接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协调做好防御洪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管理单位做好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督促指导灾区做好渔船和养殖渔排人员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城管执法局:协助灾区开展城市管理秩序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清理因灾受损的建(构)筑物、广告招牌和倒伏树木等障碍物;参与对灾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影响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组织机动三中队开展各类应急抢险救援的培训和演练,调动并指挥该队伍力量参加应急抢险救援。

  区总工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增强广大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关心受灾职工的生活,协助做好受灾职工的救助和帮扶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团区委: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关心受灾青少年,协调相关资源为受灾青少年家庭提供救助和帮扶工作;鼓励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区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和家庭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和家庭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关注受灾妇女和儿童的特殊需求,协调相关资源为他们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女性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挥女性在社区防灾减灾中的独特作用。

  区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思明交警大队:在灾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抗灾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的交通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交通管制方案,保障转移过程的安全有序。

  鹭江海事处:负责辖区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发布海上航行安全信息,提醒、指导船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行动。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思明供电分部: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武警厦门支队第一大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思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并根据授权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厦门海警思明工作站:负责开展海上抢险救援,救助遇险船只和人员;维护受灾海域交通秩序,协助评估灾害损失,协助开展灾后重建。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防减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改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报告;

  (6)协调气象、自然资源、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接收市资源规划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森防指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市市政园林局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的山洪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海洋局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同时向区防减救灾办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区防减救灾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各街道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区防减救灾办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1小时内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同时由区防减救灾办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区防减救灾办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等工作,向区政府、市防减救灾办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社区、街道、区三级灾害信息员应立即逐级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区防减救灾办除按要求报市防减救灾办外,还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省应急厅和应急部。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除外)。各街道每日8时前汇总灾情向区防减救灾办报告,区防减救灾办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防减救灾办报告。重特大灾情应及时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区防减救灾办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区政府、市防减救灾办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4.2.5 对于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防减救灾委组织区应急局、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健局、街道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区防减救灾办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由低至高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一级响应为最高等级响应。区防减救灾委根据预案,协调组织开展各项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20人(含)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启动调整。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1)开展灾情会商研判。区防减救灾委主任主持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严重的街道参加,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并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市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迅速指导开展救灾。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汇总统计灾情。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

  ③与省、国家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适时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4)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并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政府办(区外办)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向上级申请协调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向上级申请开展跨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和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全力恢复灾区秩序。思明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灾区人员紧急转移。区发改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6)全面统筹救灾力量。区防减救灾委协调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机动三中队等政府救援力量和辖区社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厦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抢修基础设施。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市政园林局组织指导做好灾区应急供水保障及市政基础设施(供水、供气管道)修复工作。国网厦门供电公司思明供电分部依职责指导开展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8)区科工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及时接收市气象局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11)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完成以下工作:准备受灾点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点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2)思明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13)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助负面信息。

  (14)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5)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含)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启动调整。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5.2.3 响应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②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③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必要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向上级申请协调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

  (5)区防减救灾委协调思明消防救援大队、机动三中队等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组织驻厦部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点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及时接收市气象局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市资源规划局直属分局配合市资源规划局完成以下工作:准备受灾点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点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助负面信息。

  (10)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启动调整。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委提出进入三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决定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防减救灾委主任。

  5.3.3 响应措施

  (1)区防减救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委常务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点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向上级申请协调交通运输、铁路、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人武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组织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及时接收市气象局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灾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含)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进行启动调整。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防减救灾办主任提出进入四级响应的建议;区防减救灾办主任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防减救灾委主任、常务副主任。

  5.4.3 响应措施

  (1)区防减救灾办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防减救灾办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防减救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并开展以下工作:

  ①每日9时前收集汇总各街道和相关成员单位的救灾工作情况;

  ②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减救灾办报告灾情。

  (4)区应急局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防减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防减救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准确稳妥的原则。灾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区防减救灾委或区应急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6.2 重大灾情由区防减救灾办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5.6.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防减救灾办根据响应等级和受灾情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防减救灾办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区防减救灾办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区防减救灾办于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全区需救助数据,上报市防减救灾办。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区级冬春救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区应急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区政府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区应急局与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救助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确保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灾后房屋恢复重建工作,主要是灾害发生时处于思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产权的居民自有自住房屋,由各街道负责统计,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房屋恢复重建资金主要通过灾民自筹,并结合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防减救灾办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凡确定为具有独立产权的居民自有自住房,因灾损房需恢复重建的对象,应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备案。

  6.3.2 区防减救灾办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工作,定期通报倒损房屋重建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区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2 物资保障

  7.2.1 区政府应当根据全区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可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及时补充更新。

  7.2.2 区应急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区防减救灾办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7.2.4 加强救灾物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区、街道、社区三级公用电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加强通信应急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区域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加强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应用,加强应急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7.3.3 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7.4.2 为适应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结合实际需要,区财政安排必要预算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7.4.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7.5 人员保障

  7.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7.5.2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街道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7.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7.6.1 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区防减救灾办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7.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7.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7.7 技术保障

  7.7.1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有关专业技术资源,定期更新全区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充分利用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7.7.2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月”“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民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7.8.2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社区建设。

  7.8.3 组织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7.8.4 区、街道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救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8.2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定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指挥协同水平和救援合作能力。

  8.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减救灾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减救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防减救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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