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1100-02-01-2021-017 成文时间 2021-02-03
发布机构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标 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内容概述: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有效性: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2-03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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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云、郑志良: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17〕19号),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17〕20号),并于2018年4月2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厦思政征〔2018〕7号)。

  曾玉云、郑志良(以下简称你方)作为共有权人位于思明区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的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在通告的征收范围内,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地房证第00472738号,共有权证号:厦地房共证第00104706号,建筑面积53.39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

  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期限延期的通告》(厦思政征〔2018〕7号)及《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2018年5月20日前,你方未能与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思明区征收办)、征收组织实施单位思明区人民政府厦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厦港街道办)、征收实施单位厦门思明土地房屋迁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明迁建公司)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18年3月12日,思明区征收办组织厦港街道办、思明迁建公司与你方进行最后一次协商,未果。

  对此,本府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蜂巢山社区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补偿决定》(厦思政征〔2018〕9号),后该补偿决定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闽行终1025号、1027号)以补偿决定所依据的《房地产征收评估报告》(信惠房估字〔2017〕C第007号(鉴定更正稿))未体现院落空地面积以及院落空地的具体评估标准等内容为由,撤销厦思政征〔2018〕9号征收补偿决定,并要求本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现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你方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

  (一)房屋产权调换

  1.根据信惠房估字〔2017〕C第007号(鉴定更正稿)房产评估报告以及评估机构厦门信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被征收房屋价值为人民币2707500元。

  2.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原则上为一套,但被征收房屋及权属人存在下列特殊因素:

  (1)被征收房屋为独栋带院落房屋的底层;

  (2)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闽0203执11989号,〔2020〕闽0203执6650号、2541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湖执行字第3621号),曾玉云系被执行人,执行金额已经超过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3)曾玉云户与郑志良户无近亲属关系。鉴此,曾玉云户与郑志良户双方虽各自拥有被征收房屋50%的产权份额,但若按照原则给予一套安置房,可能导致郑志良的产权份额因曾玉云的产权份额被强制执行而受到影响。据此,酌情提供两套房源进行安置,分别为东坪三里66号403室,建筑面积58.87平方米,东坪三里66号404室,建筑面积58.8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75平方米,安置房评估总价计人民币4339323元。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方还应支付厦港街道办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631823元。

  (二)货币补偿

  根据信惠房估字〔2017〕C第007号(鉴定更正稿)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价值为人民币2707500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选择一种。逾期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根据《补偿方案》,厦港街道办应按人民币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人民币747.46元;按人民币54元/平方米/月,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六个月临时安置费(包含三个月装修期)人民币17298.36元;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费由厦港街道办暂按人民币28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预付人民币14949.2元,待被征收房屋完成装修评估后,若评估结果高于上述金额,再向你方支付差额部分的装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水电表、空调移机等补助费,因你方未提供相关单据,待你方搬迁后,由厦港街道办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及实地查验的情况,按《补偿方案》予以补助。若你方选择产权调换,厦港街道办还应按人民币300元/平方米结合安置房建筑面积向你方支付安置房装修补偿费人民币35325元。

  三、其他事项

  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厦港街道办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房屋权证(厦地房证第00472738号,厦地房共证第00104706号)同时交给厦港街道办。上述两套安置房你方可自行根据共有关系协商进行分配,协商不成的,你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共有产权析产分割。

  鉴于本补偿决定系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1025号、1027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作出,若〔2019〕闽行终1025号、1027号《行政判决书》被依法撤销的,则本补偿决定亦随之撤销。就民族路100号之十八底层A、B室房屋的征收补偿,仍以原厦思政征〔2018〕9号征收补偿决定载明的内容为准。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后,你方仍需向厦港街道办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631823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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